| 信件编号: | 20251113001 | 来信时间: | 2025-11-13 11:10 |
|---|---|---|---|
|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 |
| 内容: |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长期未住房时物业费是否需要全额缴纳问题。我是汇成上东小区业主,之前都是物业费全额缴纳,但是近3年都外出未居住,这种情况下物业费是否需要全额缴纳?还是说有什么政策可以折扣缴纳?因为家里的亲戚在其他小区长期未住房时物业费是可以折扣缴纳的,我咨询了我们的物业说是不可以,主要想问问马鞍山市对于我这种问题有没有什么规章制度之类的?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花山区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5-11-17 17:1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