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60212001 | 来信时间: | 2026-02-12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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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 |
| 内容: | 申请该证的主体是否为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申请?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
   答复时间:2026-02-14 14:51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问题答复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规程》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出让、出租等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如有疑问,请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联系人:黄高翔,电话:181——9679——526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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