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餐饮服务经营申请人:
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与防治大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餐饮服务经营选址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要求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影响范围,应避开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3.实际经营场所应与申报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二、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人应慎重选择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否则,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予以罚款。
申请人应如实了解并遵守上述选址要求,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