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案管理的公告
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服务秩序,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决定对花山区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行统一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除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外,凡在本辖区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须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无组织(机构)的个人按照以下排序原则办理备案:本市户籍地;本市社保缴纳登记所属辖区;本市居住证所属辖区(受理地址由前到后,如前一个条件不具备,顺延后一个)。
二、备案时间
1.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2026年7月30日前主动完成备案申请;
2.新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完成备案;
3.备案信息(名称、地址、法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停止经营的,应当在停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主动办理备案以及备案通过审核的,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将优先为其在场所内开展相关服务提供支持。
三、备案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花山区民政局(菊园路东2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人:李功兵, 联系电话:2473795
四、备案材料
(一)组织备案
1.《花山区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备案申请表》(附件1);
2.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殡葬服务收费公示栏及殡葬用品销售价目表(附件3);
6.组织人员明细表(附件4)。
备注: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材料齐全,发放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者。
(二)个人备案
1.《花山区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殡葬服务收费公示栏及殡葬用品销售价目表(附件3)。
备注: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材料齐全,发放备案回执凭证;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者。
(三)变更备案
1.备案回执凭证;
2.发生信息变更的相应材料。
备注: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查看,留存复印件,材料齐全,发放新的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者。
(四)注销备案
收回备案回执凭证。
五、管理措施
(一)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信息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将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并向社会公开。
(二)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完成备案后,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公开相关服务信息、以适当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民政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花山区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花山区民政局
2026年7月2日
皖公网安备 34050302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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