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财罚决〔2026〕001号
当事人:合肥福睿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D5E7MXOU
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高河东路交叉口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2304室
法定代表人:伍成舟
一、案件来源
马鞍山市花山区林业发展中心组织采购的“马鞍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采石国家级风景区濮塘片区)无人机巢(项目编号:MASCG-0-F-H-2026-013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6年4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合肥福睿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6年4月17日,其他参与供应商就本项目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马鞍山市秀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经核查处理后于4月28日作出质疑成立答复,5月25日采购人依法书面报送我局项目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于2026年6月5日对中标人合肥福睿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产品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调查认定事实
据调查,你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所投产品无人机巢(自动巡护系统)(品牌:YL、规格型号:YL-MK700、制造商:河北鹰览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制造商书面指证未生产过该品牌、该规格型号的产品,且制造商明确表明现有产品序列均无法满足本次招标产品技术要求;你公司本次项目投标文件中关于主要标的产品无人机巢的有关材料涉嫌造假。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原谈判小组协助处理质疑意见、制造商核查产品真实性回执、项目评审资料、调查问询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三、事先告知及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及违法依据、拟处罚内容及依据、陈述申辩权力,逾期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中标人合肥福睿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采石国家级风景区濮塘片区)无人机巢(项目编号:MASCG-0-F-H-2026-0135)”投标过程中,提交主要标的产品虚假材料、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谋取中标,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会议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确认你公司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处以本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罚款,人民币¥1833.33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
3. 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履行事项及救济途径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户名:马鞍山市花山区财政局 账号:20010555461166600000012 开户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花山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4日

皖公网安备 34050302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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