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晚报:私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 一男子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6-11-06 08:25  来源:皖江晚报 点击量:

公共图像采集设备,岂能说拆就拆?近日,我市一名男子因擅自拆除由公安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0月24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在对辖区公共图像采集设备进行日常视频巡检过程中,发现某办学机构公共区域由公安建设的一台用于公共图像采集的摄像头被擅自拆除。辖区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涉事单位目前暂时无人使用,原单位负责人因搬迁将单位内资产打包转让给违法嫌疑人向某处置。向某在明知该摄像头系公安机关设置的公共图像采集设备,仍将其私自拆除。公安机关认定,向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其对拆除的公共图像采集设备予以恢复。

据了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向某依法作出处理,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