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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社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247        信息来源: 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1-19 17:19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1日至1231日。电子版可在花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下“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7号;电话:0555-8880631,邮编:243000)。

一、总体情况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要求,着力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质效,以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全区人社工作高质量开展。突出做好网站专题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网就业信息特色栏目建设,及时发布我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机关事业单位招考、社会保险等信息。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2021年,我局不断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人社。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公布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梳理出行政权力64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53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力3项)。二是我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主动公开涉及公文类文件和业务工作等政府信息共820条,积极回应关切、政策解读等公众关注热点问题46条。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就业领域和社会保险领域事项标准目录,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最新要求补充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三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时效,第一时间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选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聘、高校毕业生引聚政策补贴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共50条。四是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更加高效便捷服务企业群众,按照市人社局统一部署,花山区人社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人社窗口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作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套材料、一站受理、一次办结。同时,为确保就业、失业登记5个高频服务事项在现办结时限基础上提速50%,全年我局共公示办理就业失业证信息28条。同时,积极组织设摊咨询和政策宣传,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3条,构建区、镇、村三级人力社保平台等活动和载体,积极做好群众咨询服务工作。2021年度我局共受理投诉举报信访50件,均给予详细解答和处理。五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开设专栏,主动公开部门决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全年主动公开有关信息8条。全年公开人力资源就业创业、人事考试、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信息388条。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为方便公众对我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申请,我局明确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申请提出方式、申请受理程序、申请表格、操作要求和办结时限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有需求的群众、企业、社会团体等可通过网上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当场申请等多种途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021年我局办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0件,未出现行政复议败诉和被诉讼情形。

(三)做好政府信息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保障了政府信息主动、及时、规范公开。注重规范化发布。对发布格式、信息内容、核心元数据填写等进行规范,提高了人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

(四)平台建设情况。我局门户网站设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包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及政府依申请公开栏目。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了本部门的机构职能、办事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便民服务的措施,使前来办事的群众能直观、方便地了解办理业务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了勤政为民、便民服务的目的。通过两微一端、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群众关切。

(五)监督保障工作情况。根据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我局印发了《区人社局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区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区人社局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制度》、《区人社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区人社局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制度》等6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保障。为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履行政务公开管理职责。

(六)政策解读与回应情况。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和落实,通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集中宣传等形式,及时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解读就业政策,发布就业数据,积极回应关切、政策解读等公众关注热点问题46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发布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待加强。由于政务信息公开涉及面广,信息的报送来源于局属多个科室,由于各科室日常事务较为繁重对信息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导致不能全面及时的发布信息。

2、我局工作人员偏紧,信息公开专职人员配备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二)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各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内部协调有力,相关政策和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及时全面准确。

2、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安排专职人员参加市、区开展的相关业务培训,充分掌握政务公开工作内容,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