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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城市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126        信息来源: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1-24 17:16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子版可在花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下“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有疑问,请与花山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湖北路30号,邮编:243000,电话:0555-8885183)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2021年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区政府办(政务公开办)、市城市管理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实际,遵循服务群众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完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全面公开机构领导设置、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信息、权责清单、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事项信息,全年发布政府信息459条。其中建议题案办理14条、年度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财政专项资金7条、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结果55条、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31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信息7条、政策解读信息12条。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试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回复、归档等程序,推进办理回复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全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

  2021年,花山区城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审核力度,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分级审查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一是专人负责,对公开信息认真审核,加强排查;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更新,扩大公开内容;三是不断探索创新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完善平台建设

积极配合区政府办(政务公开办),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务信息平台功能和栏目设置,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执法宣传。及时在政务公开平台公开各项工作,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丰富传播载体,多种途径宣传,不断提高我局信息公开的质量。

   (五)抓好监督保障

  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更新情况,做好日常信息发布逐级审核工作。对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市城管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及时反馈、及时公开。2021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花山区城管局政策解读工作制度》、《花山区城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花山区城管局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等六项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

按照区公开办工作部署,积极参与业务学习,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岗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新《条例》和开展工作的能力。围绕新条例、新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方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花山区城管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459条。其中: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1

2

0

3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一是信息公开形式单一、内容简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提升;二是主观能动性不强,不能积极主动了解上级部门最新工作要求、文件精神。

(二)改进措施:

1)一是强化政务公开力度,继续深化重点领域、试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城市综合执法信息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2)继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积极调动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同时,提高专业技术和水平,积极参与业务学习,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增强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规范办事意识,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