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1505-00229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花政办〔201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5-05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任务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0665 | 关 键 词: | 分解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环保局 |
|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1505-00229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花政办〔201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5-05 |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任务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分解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环保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0665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进一步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抓深、抓细、抓实,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任务的通知》(马政办秘〔2015〕43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区委宣传部职责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三、区编办职责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四、区人社局职责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五、区发经信委职责
1、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3、在城市规划区内发展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
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
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推行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方式。
在企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的产品、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六、区教育局职责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七、花山公安分局职责
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禁止在省条例七十二条所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八、交警各大队职责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区域禁行。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
九、区监察局职责
运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考核结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区民政局职责
鼓励开展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等活动。
十一、区财政局职责
1、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环境质量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依法采取财政等方面的措施鼓励和支持超低排放等减排工作。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4、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引导秸秆的收集和利用,扶持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发展。
十二、区住建委职责
1、城市交通事业的规划、建设及完善。
2、房屋建筑、物料运输和堆放、砂浆混凝土搅拌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省条例六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裸露地面应当按照省条例六十八条规定进行扬尘防治。
十三、区环保局职责
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2、监督各企业污染物排放,保证达标排放。
3、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
4、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5、督促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同时督促其按照规定设置固定的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接受监督性监测。
6、使用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的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7、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适时发出预警,及时提请区政府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督促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登记。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8、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情况。
9、公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投保。
11、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12、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工业脱硫脱硝与除尘管理。
13、加强可燃性气体及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14、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在钢铁、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15、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秸秆禁烧期间,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16、加强饮食服务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按规定审批饮食服务项目。
17、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省条例第七十五条所列的生产活动。
十四、区农委职责
1、农业生产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推行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基料化、秸秆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堆肥、秸秆发电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方式。
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引导秸秆的收集和利用,扶持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发展。
3、从事河道整治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4、按照规划对河道沿线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十五、区商务局职责
调度监督加油、储油储气库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
十六、花山国土分局职责
矿山生态修复。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区市监局职责
1、使用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的单位,应当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保证监测数据准确。
2、加快燃煤锅炉淘汰进度。
3、依法查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的行为;
4、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机动车、船舶使用的燃料的行为。
十八、区安监局职责
矿山开采。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十九、区城管局职责
1、对产生扬尘污染的渣土车辆等单位,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省条例六十六条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3、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落叶、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4、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十、区征管局职责
从事建筑物拆除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十一、区政府办职责
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二十二、花山地税分局职责
依法采取税收等方面的措施鼓励和支持超低排放等减排工作。
二十三、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向市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二十四、区目标办职责
区环保局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考核工作,区目标办运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考核结果,计入各责任单位总体考核评价中。
附件:关于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责任分解
2015年5月5日
附件
关于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责任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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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 律 规 定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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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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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 |
区发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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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一名专职环保员。 |
区编办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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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分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区财政局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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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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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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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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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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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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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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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标志。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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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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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的单位,应当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保证监测数据准确。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
区环保局 区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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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
区环保局 |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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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排污口管理、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区域限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情况。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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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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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控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
区环保局 |
各有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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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
区环保局 |
区目标办 区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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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设区的市主城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
区发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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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
区财政局 地税花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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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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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发展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
区发经信委 区市监局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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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
区市监局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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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制定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 |
区发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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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
区发经信委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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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陶瓷、浮法玻璃、再生铅等企业使用的燃煤(焦)窑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当配备脱硫装置。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当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当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排放粉尘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应当实施升级改造。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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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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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企业应当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的产品、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钢铁、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
区发经信委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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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
区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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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
区政府办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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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区域禁行。区域禁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 |
交警各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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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和堆放、砂浆混凝土搅拌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
区住建委 区农委 区征管局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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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鼓励在城区道路使用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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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
区安监局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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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花山国土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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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防治: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绿化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
区住建委 区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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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推行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基料化、秸秆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堆肥、秸秆发电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方式。 |
区发经信委 区农委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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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区城管局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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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鼓励开展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等活动。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
花山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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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包括: |
区环保局 |
区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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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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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活动: |
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