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3-09-26
| 索引号: | 003068596/202111-3013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成文日期: | 2015-08-08 | 发布日期: | 2015-08-08 |
| 发文字号: | 花政〔2015〕75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加强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扶持政策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农水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0627 |
花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花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加强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扶持政策的通知
花政〔2015〕75号
各涉农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以及省农委关于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文件和要求,经研究,现将《花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2015年花山区加强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8日
花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以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科技的活跃受体、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须具备如下标准: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1)基本要求:有一定文化基础(初中以上)、有一定生产和管理技能,累计不少于1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培训,并获取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资格;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
(2)生产规模:①种植粮、油、棉等大田农作物面积在100亩以上;②设施农业栽培面积在10亩以上,露地蔬菜瓜果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③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山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④水产养殖面积在20亩以上;⑤经济林果类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茶叶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⑥其他产业规模参照执行。
(3)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产业收入要同于或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从数值上看,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5倍以上。
(4)示范带动能力:必须是区农业委员会确认的科技示范户,在当地示范带动能力显著。
2、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化服务人员: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村委推荐—涉农街道初审—区农业委员会审核—组织培训测试—公示—资格认定六个程序,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职业农民颁发有区政府盖印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4、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含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市级以上农民创业带头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已被认定为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市级以上示范专业大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另附其新型农民经营主体证书。
第七条 花山区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花山区农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进行审核。花山区农业委员会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花山区人民政府予以认定,颁发《花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区农业委员会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主导产业、资格认定时间、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状况、从业情况、政策扶持情况及考核情况等),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对考核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对考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其资格。对取得资格证书后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注销其资格证书,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条 对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选奖补。对评选前十名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奖补;具体奖补政策由区农委根据每年的实施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花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花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证申请表
镇 单位:亩、只、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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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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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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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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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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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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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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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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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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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面积、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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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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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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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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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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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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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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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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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农业委员会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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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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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附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区政府、街道、区农委各一份。
2015年花山区加强推进新型职业
农民培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扶持政策
为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14〕169号)文件要求,花山区出台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激励政策,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力度,加快培育花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推进农业职业持证上岗制度。
一、享受农业扶持政策
(一)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享受政府补贴政策,须有相应人员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1、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或合作社,须有3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2、年销售额500-1000万元的农业企业或合作社,须有2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3、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农业企业或合作社,须有1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4、规定其经理或理事长必须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在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示范合作社评定时给予优先推荐;在享受贷款贴息、农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农产品营销和品牌建设等补贴按政策给予优惠优先;在享受支农资金项目扶持方面将给予优先推荐。
(二)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本地专业大户,根据其现有种养规模、家庭常年务农人员数、生产经营能力和农产品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等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评定区级家庭农场;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农机具购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二、教育性扶持政策
1、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通过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扶持生产经营型培训金额每人3000元,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培训金额每人1000元。
2、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学员进行学历提升扶持。如条件许可,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有意愿继续农业类专业学历教育深造,给予优先推荐。
三、先进性奖励政策
对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学员进行奖励。按照培训学员出勤、考试成绩、规模、效益、诚信等评选条件,对其评选前10名的学员进行适当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