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1606-00035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水利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花政办〔2016〕25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5-25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1773 | 关 键 词: | 水利 改革 实施方案 水务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农水局 |
|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1606-00035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水利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花政办〔2016〕25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5-25 |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水利 改革 实施方案 水务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农水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1773 |
濮塘镇、各涉农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农水〔2014〕100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和《马鞍山市深化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马水文〔2015〕4号)等文件精神,区水利局制定了《花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5日
花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农水〔2014〕100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和《马鞍山市深化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马水文〔2015〕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明晰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目标任务
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对全区8座小型水库、1427口塘坝和1处农村饮水工程发放“两证一书”(详见附表)。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2016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1、对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可以委托或转移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2、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对于财政补助、社会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面投资比例以股份制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濮塘镇、街道或行政村集体所有。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
(二)规范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除承担重要防汛、防洪和排涝任务的小型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单排)及农村饮水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小型水利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要根据原建设投资、设计寿命和使用年限等科学评估工程资产产值,作为确定转让金和资产保值的依据。流转之后,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收入,由街道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要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的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拥有所有权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及使用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三)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工程管护主体要承担管护责任,筹集管理经费,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使用权已流转给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工程,由生产经营主体负责管护运行。使用权未流转的工程,要通过濮塘镇、街道水利站、村级水管员、用水协会、个人承包、政府购买服务等落实具体管护责任。
(四)创新管护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引导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建立健全以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鼓励、引导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聘用有一定技术、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工程的经营管理。
1、区域管理。以灌区、排灌站等成立管理组织,以灌区、排灌站等作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灌区、小流域内的塘坝、泵站、农村河沟、堤防、水闸、灌溉渠等工程管理。
2、协会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原则组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可从事塘坝扩挖维护、农村沟河保洁除杂、灌溉渠、泵站等管理工作。
3、水管员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一名村副职干部为村级水管员,负责本行政村境内的小泵站、塘坝、堤防、农村河沟、小水闸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由濮塘镇、街道并制定考核办法,由濮塘镇、街道水利站负责考核、管理。
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使用权已流转给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工程,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管理。
5、公司化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农村河沟、泵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堤防等工程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的管护公司管理。
四、方法步骤
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4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5日至4月15日)。
完成组织机构、宣传发动、改革方案制定及审批等工作。2016年4月15日前,召开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动员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利用电视、广播、公告等形式,在工程受益范围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16日至6月30日)。
2016年5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及登记评估工作。濮塘镇、各街道、村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现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以及建设投资结构、债权债务关系等基本情况等,登记在册,同时广泛征求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濮塘镇、各街道、村因地制宜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模式,制定改革方案,确定管护模式,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改革方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职责及落实措施等。改革方案由濮塘镇、各街道组织水利站、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共同制定,并通过民主决策,报区水利局审查后,报区级人民政府审定。
3.登记颁证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完成“权属登记”和“两证一书”发放。
2016年8月底前,完成濮塘镇、街道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濮塘镇、街道调查摸底情况,濮塘镇、各街道会同区水利局负责对工程所有权界定,并在区水利局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小型水利工程登记档案,登记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时间、主要功能、基本特性与参数、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模式、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有效期、权属变更情况等基本信息。
2016年9月底前,颁发由区政府统一印制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指导所有权人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工程管护责任、管护范围,规定所有权人与管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运行制度。
工程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时,应当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有关买卖、承包、租赁、赠与合同等能够证明工程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原权属证书和投资改、扩建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4.评估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区级整体评估验收。濮塘镇、各街道改革完成后,对照前述内容和要求进行台帐资料整理和归档,并进行自验。区水利局负责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倾听受益群众对改革的意见,掌握群众满意度,对照前述改革内容、程序和标准要求,全面总结分析本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完成后,由区水利局和区财政局进行整体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法制办、区发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委、花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和相关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此项工作改革过程中,日常工作运转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落实管护经费。
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按照“上级争取、区政府财政预算、社会筹集、乡村自筹”等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田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管护经费进行管理、维修、养护。
2.探索创新“以水养水”机制。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泵站、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鼓励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搞活经营权,经营收入用于工程维护。
3.区财政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一是按照省政府皖政〔2013〕66号文件精神,从上级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二是区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垫底,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对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权人筹集管护经费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区级财政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及办法由区水利、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另行下文。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补助经费的依据。区水利局、财政局将以街道为单位,每年对各街道境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总体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区水利局将牵头拟定《花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新机制。
附件:1.花山区小型水库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
2.花山区堤防、塘坝、农村饮水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
3.小型水利工程现场勘定协议及现状调查表(样本)
4.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样本)
5.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样本)
6.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样本)
附件1
花山区小型水库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水库名称 |
规 模 |
设计、防洪标准 |
改革内容 |
||
|
设计标准 |
校核标准 |
使用单位 |
|||||
|
1 |
水库 |
东方红水库 |
小(一)型 |
50年一遇 |
500年一遇 |
濮塘镇 |
确定水库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主体 |
|
2 |
大兴塘水库 |
小(二)型 |
20年一遇 |
300年一遇 |
黄里村 |
||
|
3 |
杨树庵水库 |
小(二)型 |
20年一遇 |
300年一遇 |
濮塘村 |
||
|
4 |
殷坳水库 |
小(二)型 |
20年一遇 |
300年一遇 |
双板村 |
||
|
5 |
仙人坝水库 |
小(二)型 |
20年一遇 |
300年一遇 |
凤山村 |
||
|
6 |
庙子岘水库 |
小(二)型 |
20年一遇 |
300年一遇 |
张庄村 |
||
|
7 |
杨清水库 |
小(二)型 |
20年一遇 |
300年一遇 |
苏李村 |
||
|
8 |
大坳水库 |
小(二)型 |
20年一遇 |
300年一遇 |
苏李村 |
||
附件2
花山区塘坝和农村饮水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当家塘 (口) |
标 准 |
改革内容 |
|
1 |
塘坝 |
濮塘镇 |
896 |
1万方以上的当家塘1塘1档。其余可以村民组为单位打捆。 |
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 |
|
霍里街道 |
530 |
||||
|
江东街道 |
1 |
||||
|
小计 |
1427 |
||||
|
2 |
农村河沟 |
|
|
流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排涝沟、撇洪沟 |
|
|
3 |
小型灌区及 末级渠系 |
|
|
分布在一个行政村或村民组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单一且无争议的塘容1万立方米以下塘坝、末级渠系、单站装机15千瓦以下的泵站、规模以下涵闸等可以分类打捆确权发证 |
|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规模(人) |
改革内容 |
|
|
1 |
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 |
农饮集中 供水工程 |
16660 |
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 |
|
附件3
花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调查及勘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位置 |
县 乡(镇) 村 村民组 |
|||||
|
现状所有权人 |
有无权属证明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
|||
|
现状使用权人 |
有无协议 |
|
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使用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
|||
|
现状管护情况 |
有无管护主体 |
|
管护经费有无落实 |
|
||
|
工程状况 |
工程类型 |
工程主要断面尺寸 |
工程功能 |
工程现状效益 |
建设年代 |
工程完好程度 |
|
|
|
|
|
|
|
|
|
四至范围 |
东起 |
|
坐标 |
东经: |
北纬: |
|
|
西至 |
|
坐标 |
东经: |
北纬: |
||
|
南起 |
|
坐标 |
东经: |
北纬: |
||
|
北至 |
|
坐标 |
东经: |
北纬: |
||
|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
|
|||||
查勘定人(签名): 调查勘定单位(盖章):
附件4
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
所
有
权
证
花山区人民政府监制
所有权证 字第 号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以及《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等文件,为保护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经审核、登记,特发此证。(宋体14号,下同)
登记发证机关: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所在行政区域 |
乡(镇、街道) 村(居) 组 |
|
|
工程具体位置 |
|
|
|
所有权人 |
|
|
|
所有权人身份证 或法人证书号码 |
|
|
|
所有权人住址 或办公地址 |
|
|
|
共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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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时间 |
|
|||
|
工程 受益范围 |
|
|||
|
工程 主要参数 |
|
|||
|
其他附属物 |
类型 |
数量 |
功能 |
其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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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附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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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发单位(盖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印)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印)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本证经登记发证机关盖章生效。
2、本证不得伪造、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本工程参数及权利内容发生改变时,须持本证和相关证明发生改变事实的材料,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5
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
使
用
权
证
花山区人民政府监制
使用权证 字第 号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以及《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等文件,为保护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使用权人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经审核、登记,特发此证。
登记发证机关: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所在行政区域 |
乡(镇、街道) 村(居) 组 |
|||
|
工程具体位置 |
|
|||
|
使用权人 |
|
所有权人 |
|
|
|
使用权取得方式(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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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人身份证 或法人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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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人住址 或办公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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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建设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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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功能及受益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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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主要参数 |
|
|
|||||
|
其他附属物 |
类型 |
数量 |
功能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 记 |
|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填发单位(盖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印)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印)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本证经登记发证机关盖章生效。
2、本证不得伪造、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本工程参数及权利内容发生改变时,须持本证和相关证明发生改变事实的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6:(样本)
花山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责
任
书
工程名称: 我
工程位置: 我
甲 方: 我
乙 方: 我
签订时间: 我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甲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
乙方:(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或者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组织和个人)
甲方为工程所有权人,乙方为工程管理维护人,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进行管理维护。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工程地点及工程名称)管护达成协议,特签订本责任书。
1、各方职责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管护的小型水利工程名册、工程资料,并明确管护目标、有关标准和具体要求。由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管护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方案,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档案,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对工程进行管理维护,确保管护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完好、整洁和工程效益正常发挥。
2、管护范围
(管护范围具体地址清楚,范围明确)
3、管护内容
(管护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种类、数量、现状及管护具体目标和要求)
4、管护费用
应明确管护费用由甲方还是乙方负责筹集,以及具体数额和筹集方式。如果是向受益范围内农户收取水费或管护服务费,应明确收费价格和征收方式,要符合有关规定,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5、各方权利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情况,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可开发利用管护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用于弥补管护经费,但必须保证工程主体功能的发挥,不得损害受益范围内用户的利益。
6、责任书解除和终止
本责任书期限未满,因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书或严重侵害甲方利益,甲方可以解除责任书。
本责任书期满,甲方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要求期满后继续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7、违约责任
乙方因管护不善造成管护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损坏,不能正常发挥工程效益的,应及时修复损坏工程或按工程造价赔偿损失。
8、其他事项
本责任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责任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该责任书签订后由甲方报一份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备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