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85409321/201604-0000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文       号: 花城管〔2016〕24号
成文日期: 2016-04-0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8885112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机动车
政策咨询机关: 曹云
索  引 号: 485409321/201604-0000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文       号: 花城管〔2016〕24号
成文日期: 2016-04-0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机动车
政策咨询机关: 曹云
政策咨询电话: 8885112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426            信息来源: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6-04-01  11: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着“安全第一,高效节约,分级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按照“公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区城管局现有车辆(下放车辆除外)。

  第三条:管理内容包括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等。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花山区城管局设立车队,对执法车辆实行统筹管理,具体负责车辆的年审办理、保险办理、定点维修、定点美容、油料充值、驾驶员培训、检查评比、督查考核等相关工作,全面实行“一车一档”规范管理。

  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环卫使用车辆的日常管理由环卫所负责;督查使用车辆的日常管理由督查大队负责;其他使用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实行“一车一卡一单”制,即一辆车、一张加油卡、一张加油记录单;局车队统筹管理全局车辆每月油卡充值、油耗统计、油卡办理、销户等相关工作;环卫使用车辆加油卡由环卫所管理、督查使用车辆加油卡由督查大队管理、其他部门的车辆加油卡由局办管理。车辆加油按照如实填写加油记录,每月末将记录交局车队进行归档留存。

  第七条:实行“车辆入库停放”制,非工作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九条:车辆调度本着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十条:督查大队使用车辆和环卫所使用车辆由本部门负责调度使用,其他部门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调度使用。如遇领导指示、紧急情况或重大行动时,由局车队统筹协调调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花山区城管局机动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用车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带班领导同意后,由部门专人填写“出车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带班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定点修理厂开出车辆维修报价清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实、车队队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能维修。

  第十三条:车辆需要美容保养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保养申请单,由定点单位开出车辆保养报价清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实、车队队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保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部门驾驶员需要内部调整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以书面方式报备局办公室;部门与部门之间驾驶员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字以书面方式报备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实行定人定车制,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严禁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驾驶;严禁使用车辆从事非工作以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下放在各街道(濮塘管委会)的城管执法车辆自主管理,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违章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街道(濮塘管委会)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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