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85409321/201604-0001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文       号: 花城管〔2016〕14号
成文日期: 2016-02-29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职工慰问范围及标准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8885112 关  键 词: 职工慰问
政策咨询机关: 曹云
索  引 号: 485409321/201604-0001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文       号: 花城管〔2016〕14号
成文日期: 2016-02-29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职工慰问范围及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  键 词: 职工慰问
政策咨询机关: 曹云
政策咨询电话: 8885112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职工慰问范围及标准规定》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511            信息来源: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6-02-29  11:19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工作制度,充分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实现人性化、标准化制度管理,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经2016229日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局职工慰问范围及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慰问范围

  1、局在岗工会会员因生病、工伤等情况住院、手术、逝世的。

  2、局在岗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的。

  3、局工会会员到龄退休的。

  4、正式在编退休职工因生病、受伤住院的。

  5、正式在编退休职工逝世的。

  二、慰问标准

  1、局在岗工会会员因生病、工伤等情况住院、手术,慰问500元(因特殊病种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疾病住院的每年限慰问一次。)

  2、局在岗工会会员因公、因病或因其他意外逝世,慰问1000元。

  3、局在岗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逝世,慰问500元。

  4、局在岗工会会员到龄退休,按500元标准购买纪念品一份。

  5、正式在编退休职工因生病、受伤住院的,慰问200元(每年限慰问一次)。

  6、正式在编退休职工逝世,慰问500元。

  三、相关规定

  1、慰问对象符合两个以上慰问事项的,按最高标准慰问。

  2、符合慰问标准的,由各部门填写符合财务报销要求的表格,由部门负责申报,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局工会统一安排,其费用由局工会经费统一支付。

  四、本规定自20163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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