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2008-0009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12〕5号
成文日期: 2012-03-30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7181858 关  键 词: 安全 宣传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 003068596/202008-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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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12〕5号
成文日期: 2012-03-30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关  键 词: 安全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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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 0555-7181858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85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3-30  00:0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一会两站,有关单位:

为开展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今年的纪念活动将围绕消费与安全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活动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消费与安全主题为主线,以营造消费与安全环境为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观念和能力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一系列活动,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紧扣消费与安全主题的消费维权活动。

(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开展宣传消费与安全主题和消费维权大型咨询活动;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月统一行动。

(三)与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合作,开辟3.15专刊、专栏、专版。

(四)广泛开展中消协制定的《消费者社会责任导则》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健康文明消费,依法理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编辑以领导讲话、先进人物、诚信企业等为主要内容的“3.15专刊

三、组织领导

成立马鞍山市花山区2012“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费者协会,成员如下:

名誉主任:谢宗锦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消协名誉会长

陈云龙  区政府副区长、区消协名誉会长

          王贵汉  区政协副主席、区消协名誉会长

    任:姜金荣  区工商分局局长、区消协会长

副主任:李春生  区工商分局纪检员、区消协副会长

    员:孙新洪  区消协秘书长

          陈晓元  花山区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

葛明亮  花山工商分局市管股股长

              沙塘工商所所长、沙塘分会会长

          苏家新  花山工商所所长、花山分会会长

              桃源工商所所长、桃源分会会长

          黄建建  师苑工商所所长、师苑分会会长

          杨桂宝  霍里工商所所长、霍里分会会长

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市容局、区物价局、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烟草专卖局、区消协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工作。

四、活动安排

228日开始至323日止,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28日至310日为组织阶段,召开各分会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开展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37日区消协组织各基层分会在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集中整治农贸市场。

(二)38日至9日区消协组织各基层分会在辖区内农资市场进行红盾护农专项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311日至315日为实施阶段。

(一)围绕消费与安全主题,315日上午830在花山路东源建材城广场举办宣传咨询活动,邀请市质监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物价局、区市容局、区农委及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并受理消费者投诉;

(二)销毁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阶段:316日至323日为总结汇报阶段。

各分会和有关单位要对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及有关数据和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区消协汇总。

五、几点要求

(一)各分会要高度重视今年的“3·15”宣传活动,将其作为三月份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力求做到早安排、早落实。

(二)在宣传活动中,要突出消费与安全主题,要联系实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区消协要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合作,争取新闻媒体配合,努力创新,保证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四)营造“3.15”宣传活动的浓烈氛围,主要街道应悬挂宣传横幅,有条件的单位和大型商场要放升气球,突出消费者节日的气氛。

(五)“3·15”宣传活动是公益活动,不得借“3·15”现场咨询活动从事赢利性的商业活动。

(六)各咨询服务点所需物资,由各咨询点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并做好现场布置等项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