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C00100343201110006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花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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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C00100343201110006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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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561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0-31  00:10

花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马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花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四)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包括我市在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或街道级行政区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及其职责

1、成立区应急指挥部

1)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等单位组成。

3)指挥部的职责

a.贯彻执行市级应急指挥部关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b.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c.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规则;

d.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f.审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区政府办、区农委、区工商分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布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管理工作,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d.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e.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f.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

g.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2)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3)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区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和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7区农委: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区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9)区工商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区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其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其职责是: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

6、综合组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农业部门发布的有关初级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以及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建立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区卫生、工商、农业、教育、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区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定四个相应等级响应。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四级响应,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2、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积极争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有关方面支持。

(三)紧急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必须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四)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二)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区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三)物质保障

区政府建立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同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五)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

(六)演习演练

区卫生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七、附 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处罚

1、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

缓报、谎报的;

2)未按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5-2474229

(四)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五)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六)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