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2008-00077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人口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2014〕29号
成文日期: 2014-06-17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1716 关  键 词: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规定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卫计委
索  引 号: 003068596/202008-00077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人口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2014〕29号
成文日期: 2014-06-17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关  键 词: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规定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卫计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1716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282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6-17  09:06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49 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马政〔201431号)要求,为切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环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流动人口大多处在生育旺盛期,且长期人户分离,原依附于户籍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适应流动人口特点的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造成对流动人口群体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以到位,成为影响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均衡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2009 5 月,国务院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 号,以下简称《条例》),2013 12 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全区上下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条例》、《规定》宣传,充分认识《条例》、《规定》实施的重大意义。要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新格局,全面推动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一)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各街道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并定期召开,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协商解决部门协作配合等事宜。对工作不力、管理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批评。

(三)完善落实部门责任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及有关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结合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在社区建设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输出、就业服务等工作中,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教育部门积极开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方式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统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四)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区公安、统计、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供相关数据。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全面推进服务均等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主动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通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完善和落实奖励优惠政策。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应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现居住地要将《条例》、《规定》中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依法落实到位,积极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规范和完善生育服务登记制度。流动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现居住地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户籍地街道要配合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街道要及时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四)建立和完善便民维权制度。区人口计生部门、各街道要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

(五)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各街道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发展规划。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应当充分运用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流动人口信息,开展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流、孕环检网上交验及其他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行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网上申请。

(六)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各街道、各单位要根据流动人口的规模、流向、趋势等情况,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两地或多地协调配合制度,重点加强与江苏、浙江、上海等长三角地区的协作配合。

四、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协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二)健全机构队伍。区人口计生部门、各街道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配备必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三)保障经费投入。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等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落实到位。

(四)强化督促检查。区人口计生部门、各街道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01455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