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4020020160900596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花政办〔2013〕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2-30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全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0665 | 关 键 词: | 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环保局 |
| 索 引 号: | 0104020020160900596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花政办〔2013〕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2-30 |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全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环保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0665 |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2013年我区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花山区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9日
花山区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等七部委、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建设生态强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涉重金属及类金属砷排放和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减排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开展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和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督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督查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重点督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化工企业取缔及已设置排污口拆除情况,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价、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情况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
3、督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二)继续加大对重点减排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环境违法问题
1.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企业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缝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区政府责令关闭。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全面开展环境隐患再排查专项执法检查
全面开展环境隐患再排查工作。重点对重金属企业、化工企业进行集中排查。对已排查出的涉及烟尘和粉尘无组织排放、废水污染物排放不稳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运输不规范等环境隐患和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我区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扎实有序的推进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各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全面整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街道要对本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做好企业信息摸排工作,及时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检查情况,着力保障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
(三)强化责任追究,督促整改到位。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四)加大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深入排查阶段(7月上旬)
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根据《马鞍山市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重金属排放、化工等重点企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工业企业拉网式检查,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对排查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于7月15日前将区属范围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含铅蓄电池企业)、化工企业、医药制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察阶段(9月至10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对各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成员部门和单位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对全区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上报我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花山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和化工企业调查表
3、医药制造企业调查表
附件1
花山区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倪志品 区政府
副组长:潘骥成 区政府
张晓涧 区政府
卞克俭 区监察局
成 员:王 莉 区环保局
申克勤 区发经信委
赵俊发 区司法局
郭兴元 区住建委
唐 鸣 区农委
邓渐璋 区安监局
詹传亭 区市容局
王 平 区卫生局
董运忠 区征迁局
薛明云 霍里街道办事处
李秀林 桃源街道办事处
周 政 湖东街道办事处
范仕海 沙塘街道办事处
刘 胜 解放街道办事处
任振宇 金家庄街道办事处
祝云龙 塘西街道办事处
潘贵龙 江东街道党工委
陈胜利 花山公安分局
刘永丹 区工商分局
沈 霓 区国土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王莉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
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
和化工企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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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街道在摸排过程中,如果没有此类企业,也要进行零申报。
附件3
医药制造企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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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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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