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04020020160900605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救助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花政办〔2013〕52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9-09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残疾人“阳光家园”管理标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阳光家园” 管理标准 | ||
| 索 引 号: | 0104020020160900605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救助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花政办〔2013〕52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9-09 |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残疾人“阳光家园”管理标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阳光家园” 管理标准 |
各街道、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花山区政府一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现将《花山区残疾人“阳光家园”管理标准》印发。
2013年8月7日
花山区残疾人“阳光家园”管理标准
围绕我区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的目标任务,以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为中心,通过规范建设残疾人“阳光家园”(社区残疾人“阳光家园”服务站),以及扶持民办非盈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逐步充实和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个性化服务,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让他们共享“幸福花山”。
一、残疾人“阳光家园”计划主要内容
(一)机构定义
1、残疾人“阳光家园”是在区级建设的,以提供多种形式托养服务为主,辅以开展信息咨询、康复训练、权益维护、文娱活动等服务内容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2、区级“阳光家园”是以开展托养服务为主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
3、社区“阳光家园”服务站是为延伸区“阳光家园”服务所做的创新和尝试,服务站以贴近残疾人、就近提供服务为宗旨,具有灵活、建设成本低、提供服务快捷的优点,是区综合性“阳光家园”的良好补充。
(二)机构性质
1、“阳光家园”按照性质可分为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两种类型,这两种不同主体的机构都可以进入阳光家园项目,获得补贴,整体原则是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
2、“阳光家园”定性为非盈利性服务机构,进行合法登记,业务归区级残联管理和指导。支持、鼓励兴办民间托养服务机构(即民办公助),在区残联指导下开展托养服务工作,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机构功能
1、托养服务
居家安养——对贫困单亲家庭、一户多残家庭和生活无法自理,且不适宜集体生活的托养对象,采取残疾人在家中,由监护人进行监护和生活照料,区残联给予一定的护理补贴。
机构托养——对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无传染病并能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托养对象,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托养服务。
日间照料——对低保家庭的中、轻度智力残疾人及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2、辅助功能
康复服务——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和咨询,依托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和康复专业人员,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信息指导——为残疾人提供正常、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及时发布残疾人扶助、教育、就业、培训、生活保障等相关信息。
文体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整合志愿服务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
维权维稳——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3、对象准入
筛选政府补贴的托养对象要注意把握三条标准。
一是具有花山区常驻户口,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并具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可入住托养中心。
二是有暴力行为、乱跑、乱叫及影响他人住养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住托养中心。
三是入住须有常住本市的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签订协议,达成协议后方可入住。
二、“阳光家园”建设标准
(一)面积
1、区级寄宿型“阳光家园”
托养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床位不少于40张。
2、区级、街道、社区日间照料型“阳光家园”
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3、室外活动场地
“阳光家园”要有相对宽敞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要相对封闭安全。
(二)标识
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项目规划、建设、实施和运营过程中,要统一托养服务机构的标识。
(三)设施
1、托养机构要分别开设生活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化教育等服务内容,设有相应的训练室,并设置与之相匹配的餐饮、生活起居、医务室(常规)和工作人员办公室。各功能室要有相应的设备、标牌,有统一规范的制度上墙。
2、要有齐全的生活设施。确保环境、饮食卫生;起居室设有独立卫生间。
3、要有完善的无障碍设施。修建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入口坡道、无障碍卫生间、走廊扶手,有条件的机构可安装无障碍电梯,信息显示屏等。
4、要配有简单、适用、实用的康复器材供残疾人康复训练。
5、设立“阳光家园服务”热线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四)其他服务项目
在统一托养机构的功能定位基础上,托养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建设各具特色的“阳光家园”。
1、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以各类残疾人为服务对象,满足残疾人群体的不同需求。以就业培训、职业康复、运动康复、文体活动、生活技能等为主要目的。
2、“阳光家园”要拓展思路,主张发现、挖掘人才,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尽可能地输送体育、文艺、书画、手工艺、篆雕等特艺人才。
三、“阳光家园”的运行和管理
(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区、街道、社区的阳光家园由区残联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
2、托养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托养对象1:5比例配备,日间照料型机构根据需要应适当配备工作人员。
3、对“阳光家园”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的办法,并对管理、医务、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不少于20小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工作可由区残联组织,也可派员参加上级残联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4、建立一支助残志愿者队伍。托养机构要联系一批助残志愿者,实行每周定时的义工服务,并对志愿者进行基本医疗知识及生活护理知识的培训,以及对残疾人工作基本常识的培训。
(二)补贴及收费标准
1、托养对象定额补贴
一是本辖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持二代残疾人证,无劳动收入的一级肢体(瘫痪在床)、精神、智力及视力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是本辖区户籍、持证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进入区托养中心托养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托养对象收费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其中日间照料对象的缴费额度一般不超过两项之和的30%)
(三)“阳光家园”制度建设
1、建立规范的档案:要将托养服务工作从建设开办时期的相关档案整理成册,形成档案材料统一保管并归档。
2、建立登记制度:机构必须对各信息资料的报送、服务对象的进出(监护人定期报送)、服务对象的各类培训与指导,志愿者和监护人的培训及服务效果进行完整的登记。
3、建立托养对象档案:建立个人档案材料(收托人员进出台账、对象医疗状况及病史、教学、培训、生活指导等记录)制定下步训练计划。对监护人进行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在方案上向他们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及时沟通反馈托养服务对象效果信息。
4、建立台账制度:各类登记表、审批表、对象移动情况、合同(协议书)、健康档案等。
5、建立培训制度:对于各类培训要有计划、有考核、有验收、并做好问卷调查等反馈。
6、信息管理制度:各机构应将各时期、各阶段的图片、录像资料和服务中的内外信息要安排专人录制、收集、保管并报送。
7、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财物管理、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运行管理、评比考核及各项服务制度,并统一上墙公示。
(四)托养服务申办程序
1、申请居家安养的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是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所在村(社区)申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是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应上门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街道残联。
三是复审建档。街道残联对村(社区)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建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四是联合审批。每年1月份和7月份为联合审批月,集中审批两次。联合审批工作由此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审批后由村(社区)将相关材料原件返还申请人。
2、申请日间照料和托养机构的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是申请人在监护人带领下向服务机构提出进入的申请,并出具相关资料复印件(同居家安养相关材料)。
二是服务机构根据其容量以及对象的需求,确定是否准入。
三是进入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签订托养协议(合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