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1609-0004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花城管委办〔2016〕4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2-29 | 名 称: | 花山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案件规范化查处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85228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案件 规范化查处 |
| 政策咨询机关: | 陈廷真 |
|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1609-00041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文 号: | 花城管委办〔2016〕4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2-29 |
| 名 称: | 花山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案件规范化查处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案件 规范化查处 |
| 政策咨询机关: | 陈廷真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85228 |
为保障和监督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强制程序暂行规定》《全市城管系统标准化执法程序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区目前城市管理的实际,特将《花山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案件规范化查处的通知》印发给各相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案件承办单位要仔细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将执法案卷报区城管局法规科进行审查。其中重要案卷包括违法建设案件(含对相对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拟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代履行等)的案件,拟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可当场作出处罚”的案件除外。
法规科对审查不合格的案卷,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案卷的瑕疵等问题,承办单位按要求进行补证、修改。审查合格的,报局相关领导审批后,承办单位方可进行案件处理(对相对人送达加盖花山区城管执法局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
二、查处要求。案件查处和参与案件查处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及城管协管员。查处机构的负责人为承办单位的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分管承办机构的领导为承办单位分管城管中队的分管领导。
三、责任落实。案件查处的承办人员、法制员为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查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分管承办机构的领导为案件查处的主要责任人。
四、罚缴分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一律缴纳到花山区罚没款专户。
五、责任追究。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 2016年3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