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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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1705-001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居民服务
发文机关: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居民服务
成文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7-05-16 
发文字号: 花政办〔201731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472115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花政办〔201731

 

濮塘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请遵照实施。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6日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201717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机制,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0年,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责任。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濮塘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濮塘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予以更新,重点把握留守儿童中的困境儿童状况。区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为信息台账的建立和核查提供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濮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建立包保责任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区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育部门和濮塘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4.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现有服务阵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准入门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财税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动员党员干部上门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台账制度。濮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予以更新。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要给予表扬,必要时可给予适当奖励。

3.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单独居住无人监管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离家出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通报濮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建立评估帮扶制度。濮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6.实行重点排查机制。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的排查,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在寒暑假等重点时段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区教育部门、濮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要加强沟通联系,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切实担负起假期安全责任。公安、教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三)注重救助保护源头预防。

1.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坚持以转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和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

2.有效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乡村经济,进一步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协调推进、监督落实和总结评估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保护网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村(居)委会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三)加强能力建设。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

(四)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

 

附件:花山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花山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骆德斌    区政府

 员:祝云龙    区民政局

范仕海    区发经信委

沈明霞    区教育局

赵德成    区司法局

华俊区    区财政局

高旭东    区人社局

王金华    区卫计委

邱延武    区公安分局

赵叶芗    区人民法院

丁原君    区人民检察院

姚成颖    区工会

     区团委

陈迎春    区妇联

纪长松    区残联

王贵汉    区关工委

     濮塘镇政府

李珊珊    霍里街道

     桃源路街道

宋晓勇    湖东路街道

    沙塘路街道

     解放路街道

汪秀玫    江东街道

范爱军    塘西街道

     金家庄街道

     区民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刘琼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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