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955/201707-00081 信息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教育
发布机构: 花山区教育局 文       号: 花教秘〔2017〕29号
成文日期: 2017-06-2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8886708 关  键 词: 关于印发《花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刘祖兵
索  引 号: K16364955/201707-00081
信息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教育
发布机构: 花山区教育局
文       号: 花教秘〔2017〕29号
成文日期: 2017-06-2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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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机关: 刘祖兵
政策咨询电话: 8886708

关于印发《花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710            信息来源:  花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7-06-21  08:47

各幼儿园:

    根据市、区相关文件文件精神,现将《花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办法(试行)》(花教〔2011〕25号)文件进行修订,经花山区教育局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5日

 

 

 花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办法

(修订)

    一、总则

    为加快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马鞍山市和《花山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普惠性幼儿园是指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管理和收费的国有企事业办幼儿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收费指导价收费的办园规范、面向大众、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二、资格认定

    普惠性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保教费最高不超过600元。

    2、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开园一年以上、本年度年检结果合格以上的民办幼儿园。

    3、办学批文和办学八种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或在物价部门备案、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卫生合格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证照齐全、有效。

    4、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所有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办理校车使用手续。

    5、办园规模在3个班以上、严格实行“两教一保”的完全幼儿园。

    6、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7、无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无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等行为。 

    三、认定程序

    1、有意愿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于当年6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表。区教育局于7月底前对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2、区教育局在次年5月底前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收费等办园行为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幼儿园,将按照政府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幼儿园。

    3、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一年后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审核认定。

    四、监督与管理

    1、严格审查,规范审批。成立由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物价部门共同组成的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审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审查领导组对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进行审查,并将认定结果通过政府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定普惠性幼儿园名单。

    2、加强监督,强化管理。对普惠性幼儿园收费行为、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常态监督,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收费许可和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园所建设、设备添置、教职工培训等,不得他用。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发展。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乱收费、弄虚作假及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本实施办法由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审查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