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787/201708-00060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湖东街道 | 文 号: | 花湖办【2017】9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29 | 名 称: | 关于印发《湖东路街道聘用工作人员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89278 | 关 键 词: | 目标考核 暂行办法 |
| 政策咨询机关: | 王小东 |
| 索 引 号: | K16364787/201708-00060 |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湖东街道 |
| 文 号: | 花湖办【2017】9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2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湖东路街道聘用工作人员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目标考核 暂行办法 |
| 政策咨询机关: | 王小东 |
| 政策咨询电话: | 8889278 |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评价体系,激发工作人员热情,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区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基本原则
绩效考核严格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真实反映聘用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为社区服务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街道机关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三、考核内容及等次
考核内容分民主测评、工作作风和工作绩效三个方面,基本分值100分。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及合格三个等次。
(一)民主测评(60分)
由街道班子成员测评、社区测评、机关聘用人员互相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社区测评分占40%,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占40%,机关聘用人员互评分占20%。
(二)工作作风(20分)
1、根据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全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10天的(年休假、病假除外),考核等次评定为“合格”。
2、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及请假的,要如实在离岗告示牌上告知。被上级督查发现一次没有告知的扣1分,二次的扣2分,三次直接评定为“合格”等次。
3、被上级机关作风督查组发现不在岗、迟到、早退或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被通报的,按照区处理意见执行。因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居民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直接评定为“合格”等次。
(三)工作绩效(20分)
1、在区政府年终对机关单向工作考核,成绩位列全区8个街道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加3分、2分、1分;成绩位列全区8个街道倒数第一、第二及第三名的,分别给予扣3分、2分、1分。
2、因工作出色,个人年终获得国家、省、市、区荣誉的,分别给予加3分、2分、1分、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分值的20%
四、考核方式
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街道纪工委书记任组长,街道办公室、纪工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民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年终根据民主测评、工作作风和工作绩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
工作人员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直接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依据,考核等次直接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依据考核情况确定“优秀”等级人员占参与考核人数20%,确定“良好”等级人员占参与考核人数60%,确定“合格”等级人员占参与考核人数20%。
五、结果运用
考核等次评为“优秀”人员,年终目标考核奖金按照街道规定标准120%进行发放;
考核等次评为“良好”人员,年终目标考核奖金按照街道规定标准100%进行发放;
考核等次评为“合格”人员,年终目标考核奖金按照街道规定标准 90 %进行发放。
六、本办法自2017 年 1 月1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4日
湖东路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