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7820807/201806-0000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商务局 文       号: 花商〔2018〕28号
成文日期: 2018-06-21 名       称: 花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政策(试行)
关  键 词: 楼宇经济
索  引 号: 557820807/201806-0000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商务局
文       号: 花商〔2018〕28号
成文日期: 2018-06-21
名       称: 花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政策(试行)
关  键 词: 楼宇经济

花山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政策(试行)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315            信息来源:  花山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8-06-21  16:00

 

为大力引进企业、增加财税,加快我区楼宇经济的发展,推动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扶持对象

 

1、在花山区注册或变更至花山区且所缴纳税收入库级次为花山区金库,合法合规运营且入驻上述楼宇的企业。

 

2、楼宇招商团队。

 

二、扶持政策

 

(一)重点楼宇

 

1、存量企业:政策施行后入驻重点楼宇的区内存量企业,且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年缴纳增值税增量部分区级留成的15%,最高不超过30万。

 

2、增量企业:政策施行后入驻重点楼宇并在我区新注册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合100万元)以上,奖励其全年缴纳増值税区级留成部分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楼宇招商团队:楼宇闲置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重点楼宇,年去化达70%、90%的,从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次性奖励招商团队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

 

(二)特色楼宇

 

上述楼宇创建区级特色楼宇成功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増、存量企业

 

根据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如下:

 

(1)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超过区级留成部分40%的奖励。

 

(2)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区级留成部分45%的奖励;

 

(3)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区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楼宇招商团队

 

(1)符合文件中扶持的产业集聚度达楼宇面积50%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从其楼宇企业年繳纳増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楼宇招商团队,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楼宇年入驻率达70%以上的,从其新增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奖励招商团队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入驻率达90%以上的,从其新增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招商团队,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以企引企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新引入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给予以下奖励:

 

1、凡成功首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资子公司、相对控股公司,给予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税收500万(不含)以下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5%;500万元(会)至1000万(不含)以下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10%;1000万(含)以上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5%。

 

2、凡首次引进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给予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当年税收500万以下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当年年缴纳増值税区级留成部分5%;500万元(合)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年繳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有功企业或商协会引进企业年缴纳増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5%。

 

(四)其他

 

1、重大项目按其纳税贡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以上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三、申报流程

 

1、由楼宇物业运营管理主体和入驻楼宇企业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区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审核小组,所属街道初审后报审核小组审定。

 

2、具体申报程序和兑现办法由区商务局、区楼宇办另行制定。

 

四、附则

 

1、对于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如同时享受市、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重点楼宇和特色楼宇不同时享受政策奖励,所有奖励均用于企业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

 

3、本政策中所指招商团队不含公职招商人员及国有企业。

 

4、以上所有政策,当年评定,次年兑现奖励。

 

5、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为两年,一年一修订。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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