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955/201810-0015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教育
发布机构: 花山区教育局 文       号: 花教 [2018] 9号
成文日期: 2018-04-13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8880375 关  键 词: 义务教育
政策咨询机关: 尹玉传
索  引 号: K16364955/201810-0015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教育
发布机构: 花山区教育局
文       号: 花教 [2018] 9号
成文日期: 2018-04-13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义务教育
政策咨询机关: 尹玉传
政策咨询电话: 8880375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065            信息来源:  花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4-13  16:13

 

 花教〔2018〕9号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马鞍山 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马教〔2017〕100号) 文件精神,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制定了《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


 

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31 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480号)《马鞍山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马教〔2017〕100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包括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我区各级财政安排的“三免一补”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区代码)为01-20 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

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作业本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作业本费用根据隶属关系分级承

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区按规定 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区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区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市、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

第六条 我区各级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职责承担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上级经费下达我区后,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根据制定分配计划、免杂费或补助公用经费按季度向学校核拨,免费提供作业本补助按学期拨付。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免费提供作业本、寄宿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区财政、教育部门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

 

 

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市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

督。

第十一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区教育局及

 

学校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区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 重花教〔2018〕9号-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docx
  • 文件下载
  • 重花教〔2018〕9号-花山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pdf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