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8112473/201811-000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民政局 文       号: 〔2018〕147号
成文日期: 2018-11-0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民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保密审查
索  引 号: 798112473/201811-000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民政局
文       号: 〔2018〕147号
成文日期: 2018-11-0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民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保密审查

关于印发《花山区民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47            信息来源:  花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8-11-01  16:11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花山区民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花山区民政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公开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行政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本单位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本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各科室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由信息提供科室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本单位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本单位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科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单位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本单位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  本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该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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