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8112473/201811-0000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民政局 | 文 号: | 花民〔2018〕150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01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民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 ||
| 索 引 号: | 798112473/201811-00006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民政局 |
| 文 号: | 花民〔2018〕150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01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民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花山区民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花山区民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公开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区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单位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分局、区科技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分局和电信等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七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责科室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本单位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本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本单位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研判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中,具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四)对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四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