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8112473/201811-0000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民政局 文       号: 花民〔2018〕151号
成文日期: 2018-11-0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 民政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关  键 词: 社会评议
索  引 号: 798112473/201811-0000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民政局
文       号: 花民〔2018〕151号
成文日期: 2018-11-01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 民政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关  键 词: 社会评议

关于印发《花山区 民政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67            信息来源:  花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8-11-01  16:07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花山区民政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花山区民政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本单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花山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两微”一端、手机APP、基层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本单位自行开展,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监管。问卷评议、专题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做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花山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花山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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