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8112473/201811-0001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民政局 | 文 号: | 〔2018〕15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01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民政局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 ||
| 索 引 号: | 798112473/201811-00010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民政局 |
| 文 号: | 〔2018〕15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01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民政局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花山区民政局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花山区民政局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民政局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在网上准确、及时、全面和安全发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效避免违法、违规、不当发布政府信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为本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官方网站,在该网发布政府信息应保证其严肃性、准确性、权威性、全面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非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直接发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和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转发,但须注明来源;与本机关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提供链接或以添加附件的形式发至本机关子站点相应目录下。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学术性研究、探讨、评估、抒情等非政府信息;禁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与本单位职能无关的信息。
第七条 拟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应按照下列程序认真审核:
(一)对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人员需对信息的安全性(包括涉密情况)、文字的准确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进行认真初审,并在公文公开属性栏标注公开属性。
(二)初审后,报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审签方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重大或敏感政府信息须报经主要领导审签。
第八条 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网站后台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后,需及时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网主页对公开信息进行再次确认、校对,确保信息完整、格式规范,谨防出现重发、错发或漏发信息的现象。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制度,填写书面的审查登记表,建立工作档案。本单位应妥善保管信息上网发布后台账号和密码,密码不得用字母或数字简单构成,不得外泄。如因网站相关业务调整或测试需解密的,事后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条 本单位需明确一名熟悉计算机及网站运用人员每日检查并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子站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保持政府信息发布常态化,避免阶段性、突击性发布政府信息的现象。
第十一条 本单位需明确专人每日检查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情况,在接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后,严格按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处理,并在网站后台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处理情况,以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掌握了解。
第十二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对发现的网上信息发布中存在的问题将及时向相关单位下发通报函,相关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在接到通报函后应对照通报情况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一经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将在其职责范围内责成和组织相关机关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逐级报送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核准、把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在《全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月度通报》中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酌情加分:
(一)创新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形式,取得实效的;
(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重点突出,公开工作在深化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三)经常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的;
(四)其它应予表扬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不重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不健全,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二)网上公开内容不能按照规范操作,经常出错,经多次督办仍不能及时改正的;
(三)未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或统计数据失真,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信息与本单位部门网站及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的信息出现较大差异的;
(五)其它应予批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工作规定公开信息造成泄密、失密的;
(二)因上网账号密码外泄,或在网上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能及时、妥善澄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