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787/201811-0020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湖东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对《湖东路街道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电话: 8889278 关  键 词: 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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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对《湖东路街道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44            信息来源:  湖东街道         发布时间:  2018-11-26  11:24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

    1、为了规范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街道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

    3、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

    二、文件制定与街道工作的契合之处

    1、符合街道规范运行的需要。该文件中指出,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单位时,需要征求相应单位意见,这既是保障信息服务对象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也是街道修正自身“瑕疵”信息,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全面的需要。

    2、彰显程序正义的价值。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具有公共性、便民性的特征。其运行实施必须遵循程序要求,严格按照流程、时限、标准抓好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街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发布遵循的原则

    街道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

    (三)需严格审核的政府信息类型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四)征求意见的公文包括的基础信息要素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包括的情形

    1、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3、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