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1-05-27
| 索引号: | 003068596/202211-0114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文秘工作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 成文日期: | 2018-12-18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8〕54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7186681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18〕54号
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花山区招标采购办公室承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组织协调及监督工作。具体包括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开展、招标公告的发布、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并监督招标活动过程、指导招投标项目资料备案、调查处理相关质疑投诉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招标,由实施单位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资金安排,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5万元至3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项目实施单位须填写《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申请表》,经区财政局审核资金安排,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招标办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单项工程5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自行组织办理,并报区招标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变更招标方式以及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实施单位提出意见,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急需实施的重要民生项目及上级紧急交办的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由区招标办按程序从区政府工程库中产生中标单位。区政府工程库由区招标办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开设投标保证金账户,所有招标项目均收取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高于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结束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未中标单位诚信保证金在5—7个工作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区招标办在收到招标人出具的履约保证金退款函或项目竣工验收表后予以办理退款。
第九条 评标结果当场告知各投标单位,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依据为中标合同价,项目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审计,按照审计决算价结算(此条款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涉及项目变更、追加投资的,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区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诚信和不良行为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二年内不得参与我区的各项工程建设,对违规违纪的单位清退出花山区的各项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交投标书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没有按期递交投标书的;
(二)没有按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三)发现投标人清单报价书中的工程量、计量单位、项目特征等与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或漏项的;
(四)所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高于控制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做为废标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由区招标领导小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发现两次该单位主要领导应写书面检查,由监察机关实施预警处置,造成损失或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擅自组织人员自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
(二)故意拆标规避进入市、区进行招标的;
(三)擅自更改评标委员会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标结果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招标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导致自行追加投资总金额超过中标金额50%的。
第十五条 招投标活动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区招标采购办或区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