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1812-01176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18〕59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6766 关  键 词: 管理细则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住建委
索  引 号: 003068596/201812-01176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18〕59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  键 词: 管理细则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住建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6766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997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2-29  16:00

 

濮塘镇,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行为,从严控制和规范工程变更审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 程变更管理细则》(马政办〔2018〕3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人工费和材料费等政策性调整,国家、省、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新的施工标准和施工导则等,招标清单中注明为暂定量及合同为暂定价并约定根据实际完成量结算导致合同价调整的,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依照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以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原则上,后者不 得突破前者。

第四条 工程变更坚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节省工程成本、

 

 

 

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从严控制变更” 的原则。在项目研究阶段,要加强设计、清单编制等前期工作深度,从源头控制项目工程变更,投资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工程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工作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单位同时进行编制,互相校核后,确定一个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要变更外,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 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工程变更由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审查。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审计局、区招标办

为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区相关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 分工参加变更审查。

第七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 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 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作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者,在项目研究阶段做好前期沟通工作,明确项目使用功能、 档次标准等要求,理顺建设外部环境,保证项目实施。对于项目使用单位因使用功能,标准等发生变化而提出的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查后,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联合申报工程变更,待变更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负责按批准的变更内容实施。

(三)其他参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编制工程变更设 计文件,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查工程变更事实的客观性、必要性,审核变更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费用审核意见, 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 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造价审查,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第三章 变更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 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内容的调整和修改。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不含价格调整);

(五)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四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金额较大的可由原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及另 行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编制变更造价,互相校核后,确定一个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并作为后期复核依据。工程变更的最终量和价,按照《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修订)的要求,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 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报经建设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区级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因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等单位工作失误导致的变更还应注明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措施。

单次变更 5 万元以上的,涉及重大结构变更,质量、安全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项目性质在区招标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也可邀请专家库外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进行论证。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变更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工程变更情况的总体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 《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 1);

3. 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如有则提供);

4. 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如有则提供);

5. 《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纪要》(如有则提供);

6. 经跟踪审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 复核并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或预算书》;

7. 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8.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如有则提供)。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由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审计局、区招标办等要素单位 及区相关单位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工程变更会审按照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原则上实行每两周一次的例会制度,各会审部门应实行AB 岗参会制度,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十三条 变更会审程序

(一)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审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变更申报单位负责补充齐全。

(二)会审通过现场踏勘,查看资料,集中讨论方式进行, 对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并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 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在变更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会审纪要。

(四)参加会审的单位应在会审会结束时,在《花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流程

(一)单次变更造价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经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单次变更造价 5 万元(含 5 万元)至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的需经区级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单次变更造价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区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原因导致变更,变更产生的补勘费用、设计费用、专家评审和造价咨询费等, 纳入工程建设费用,在申报工程变更费用时一并报批。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建设单位可先采取紧急措施,边 组织实施边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申报时附相关的影 像资料和情况说明。

对因国家强制规范、规划调整、清单漏项漏量等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在会审通过后可组织实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完成后续变更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备案意见将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和工程进度款拨付依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或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自行实施,涉及的工程价款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由施工 单位自行承担。会审通过的变更内容,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变更内容,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工程变更实施完成或结算审计后补充申报的,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因招标清单不准确(错项、漏项、缺项、漏量、缺量等)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清单编制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标内有相同或类似子目的参照标内单价,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重新组价并按中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的原则确定单价。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原规划设计申报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项目建设投资总额超过批准概算,需进行项目调概的,需由原概算申报 单位向区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申报,由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 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若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概算调整要求,需经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报备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原则上由该工程主体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擅自进行变更设计

 

 

 

并组织实施的,由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 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对项目工作人员予以处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的,造成工程变更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处罚条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子以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清单、控制价时缺项、漏项、缺量、漏量超出控制价总额±5%并造成工程变更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法律 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究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 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等主观责任造成工程 变更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八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 监理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条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1、花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2、花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专家论证流程图

4、关于成立花山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 1

花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中标价格(万元)

 

 

 

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 增加□减少□

 

5 万元(含 5 万元)至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 增加□减少□

 

 

20 万元(含 20 万元) 增加□减少□

 

 

累计增加投资(万元)□ 累计减少投资(万元)□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区级分管领导签字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字

 

 

 

 

 

附件 2

 

花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申报单位:编号:

 

项目名称

 

 

变更部位

 

变更内容和原因:

 

本次变更费用预算

变更前

变更后

增减额

累计变更金额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相关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 3

工程变更专家论证流程图

 

 

 

 

 

 

 

 

 

附件 4

关于成立花山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行为,从严控制和规范工程变更审批,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 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成立区建设领导小组,小组 名单如下:

组  长:王  平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陈  鹏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丁  镠  区副区长

成  员:高旭东  区发经信委

       华  俊  区财政局

       计  明  区住建委

       胡均松  区审计局

       沈  杰  区招标办

       张华飞  濮塘镇

       袁晓明  霍里街道   

       管安早  桃源路街道

       王小东  湖东路街道

       邵  祥  沙塘路街道

       陈立兵  解放路街道

       路  骏  江东街道

       陈吕虎  塘西街道

       赵  伟  金家庄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计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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