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1905-00020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信息公开网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部门解读]区政府办:《花山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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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政府办:《花山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262            信息来源:  花山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  2019-04-24  09:51

、制度制定的目的

1、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制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常态化公开要求,尽量压缩不应公开的信息范围。

2、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需要。信息公开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让信息“用”起来并产生价值。信息有用、有价值更多地是表现为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

二、制度制定实施与政府工作的契合之处

一是彰显依法行政的需要。打造基层法治政府,关键是要做好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两篇文章。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限定了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范围、标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提升效能的需要。制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为了督促发高质量、合规范的信息,切实做到应公开都公开,能够有效打破“信息孤岛”效应,实现信息整合、串联,真正让信息为民所用。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应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 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信息范围

1、公开后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

2、公开后影响经济安全的信息。

3、公开后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4、公开后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

5、公开后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

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7、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8、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9、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

10、过程性信息。

1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12、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13、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14、档案信息。

15、工作秘密。

1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 负面清单信息确定的法律依据

1、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 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5、依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6、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7、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八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