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392/201910-00133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花建交【2019】49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0-14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制度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392/201910-00133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花建交【2019】49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0-14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制度公开 |
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4日
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群众中产生。
第二条 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向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反馈;
(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促进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落实;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协助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局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反馈。
(二)局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采取访谈、座谈会、情况通气会等形式,与监督员交流工作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局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例会制度。局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召开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任
监督员的聘任由局办公室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汇同区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提出拟聘任人选,报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并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聘任结束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将政务公开监督员基本情况报委办公室备案。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任期内表现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将予以解聘。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证交回。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要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宣传教育,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活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连心桥作用,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