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2011-02467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法制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花政办〔2019〕3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73954 | 关 键 词: | 法制审核制度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司法局 |
|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2011-02467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法制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花政办〔2019〕3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法制审核制度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73954 |
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 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9〕 18 号)精神,现就我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省统一执法 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 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一)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 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 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除在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外,还应在办案场所、办理场所通过宣传单、公示牌(栏)、电子渠道查询等方式同时公示,方便群众获取。已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 1 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
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 必需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或工号、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但应当对个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作适当处理。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
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在原公开平台上作出必要的说明。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 更新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31 日前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没 有门户网站的,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 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省级行政 执法机关制定的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市、县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行政执法机关可直接采用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也可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将采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
(二)规范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开始,全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至执法活动结束;从现场带回当事人的,应当全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至将当事人带入执法办案场所。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规范音像记录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音像设备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景、管理制度等,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音像记录事项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事项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优先保障现场执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做好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建设专门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 24 小时
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尚未建立执法信息 系统或执法信息系统没有储存音像记录功能的,应统一存放至专 用存储设备并定期备份,不得个人自行保管。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 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 执法人员总数的 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马鞍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马鞍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密切配合,做好送审、审核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或修订本机关《法制审核流程图》,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两级平台一体化融合,全面接入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二)推进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按照省统一规范的数据标准,及时提交省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推进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在用各类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只录一次、多平台共享,解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多头录入、重复录入的问题。
(三)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负责领导我 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区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 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区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要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区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 进情况。
(二)强化对外宣传。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 在区内主要媒体展开报道。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讲述规范执法好故事,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做好总结,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典型做法、典型案例,择优提请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推广,推动三项制度深入实施。
(三)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装备配备、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督察问责。区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推行“三项制度”统筹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评议。要把“三项制度” 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底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考核评价。区司法局每季度进行一次网上巡查,每半年开展一次案卷抽查,监督检查“三项制度” 的执行情况,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推行“三项制度”不力,执法不作为、 乱作为等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问责。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着力提升“三项制度”的执行力。司法行政机关要汇总建立本级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附件:花山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进度安排 |
|
1 |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2 |
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已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 1 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3 |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需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贯穿执法全过程 |
|
4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或工号、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进度安排 |
|
5 |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6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7 |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没有门户网站的,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8 |
各行政机关应将采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9 |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开始,全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至执法活动结束;从现场带回当事人的,应当全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至将当事人带入执法办案场所。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推进 |
|
10 |
开展规范音像记录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音像设备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景、管理制度等,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音像记录事项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推进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进度安排 |
|
11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尚未建立执法信息系统或执法信息系统没有储存音像记录功能的,应统一存放至专用存储设备并定期备份, 不得个人自行保管。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推进 |
|
12 |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13 |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14 |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
|
15 |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 2019 年 11 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本机关《法制审核流程图》,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
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9 年 12 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