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92866310/202009-00183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花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马花市监函〔2020〕4号
成文日期: 2020-09-08 名       称: 区市监局关于对区人大二届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回复
关  键 词: 人大
索  引 号: 092866310/202009-00183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花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马花市监函〔2020〕4号
成文日期: 2020-09-08
名       称: 区市监局关于对区人大二届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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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监局关于对区人大二届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回复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406            信息来源:  花山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0-09-08  08:18

陈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学校周边“小饭桌”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听取了代表的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区“小饭桌”现状

近年来,一些家庭由于家长工作繁忙,将尚处在中、小学的孩子托付别人午间照看、作业辅导、就餐、休息等,为此小饭桌应运而生,提供此类服务的场所被称之为“小饭桌”。这些场所基本位于学校周边的居民房里;从客观上,“小饭桌”的出现适应了社会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长的后顾之忧,但随着此类场所的增多,如何规范管理,更好地为学生们提供午休、作业辅导、就餐等服务,就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我省对“小饭桌”在立法上的滞后,也给执法部门带来了监管上的困惑。小饭桌的属性是校外托管机构。经调查,目前我区28所中小学共计有学生23291人,2所中学周边无小饭桌,26所学校周边小饭桌共92家,有众多学生在校外“小饭桌”就餐。

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小学外托管理机构等提供餐饮服务行为问题的批复》(皖食药监食消秘〔2017〕181号)文件,提案中的“小饭桌”实际上是以接送、午休、学业辅导等托管为主、提供简餐形式的校外托管机构,建议中涉及的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饮食营养科学、学习习惯培养、辅导教师资质审查等问题是给予教育行政部门的建议。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小饭桌不属于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业态,《马鞍山市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8项列出居民住宅不符合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许可条件,以此,居民住宅的“小饭桌”不属于餐饮办照、发证的许可范围。

目前,国家、省、市食品监管部门均没有出台针对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监管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采取的措施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为此,我局采取的措施是:

一是严格餐饮许可对于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小饭桌”(校外托管机构),严格按学校食堂业态进行监管;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无主体资格的“小饭桌”,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地址位于住宅区内的“小饭桌”,依据《马鞍山市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规定》、《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无固定经营门店的小餐饮不予登记发照及食品经营许可。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核实,对于无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食品安全法依法查处。在日常监管中,对无法认定经营行为的,也注重做好依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发挥“四员”作用。积极发挥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四员”作用,对小区住宅及周边有学生就餐的小餐饮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档案资料,掌握情况,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跟进做好前期准备。

三、定位及对策

“小饭桌”作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方面涉及教育、卫生、消防、食品监管、环保、治安等多个部门,鉴于我省尚未出台“小饭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适应社会需求而出现并客观存在的“小饭桌”现象,各相关部门虽然积极应对,但仍需地方立法,明确“小饭桌”办理条件及各部门监管职责,以便有法可依,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取缔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此类校外托管机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张茁壮                联系电话:2810192

 

 

                                                          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