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2010-0002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10-14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7186723 关  键 词: 行政许可 操作规程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行政审批局
索  引 号: 003068596/202010-0002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10-14
名       称: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  键 词: 行政许可 操作规程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行政审批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7186723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763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0-14  16:00

 

濮塘镇、各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花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花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流程,厘清审批和监管的职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

第二章  事项分类及工作流程

第四条 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事项划转时书面告知区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适用对象、权限内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内容。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原行政许可部门的告知内容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部门。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是否需要开展实质性审查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一)审批事项有明确的许可标准,且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 (二)审批事项专业性强,需要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技术检测、组织听证等实质性审查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将申请材料交专家组评审,实施实质性审查。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划转时根据原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办事流程、特殊环节等流程,明确事项是否需要实质性审查。遇政策调整,分类改变的,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行政审批局。

第十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件原则上应加盖区行政审批局公章。特殊情况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使用原行政许可部门公章。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3-4名专家组成,组长为原行政许可部门主要领导,组员为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填写《专家组备案表》加盖公章后在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如专家组成员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并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采取书面函审方式。区行政审批局将与评审有关的材料送达评审专家组负责人,评审专家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在限定工作时限内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第十四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表》应当有专家组组长及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是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行政 许可的依据。专家组组长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实质性审查中产生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检验检测等相关审查材料,应当作为《专家组评审意见表》的附件,随《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一并交由区行政审批局归档。

第十六条 专家组对区行政审批局交给的评审材料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评审内容及评审材料所涉个人信息。

第四章  证照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原行政许可部门的上级部门提供的,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协助申领。规定统一式样,可以自行印制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印制。证照印制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前原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间内依然有效,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换发。

第十九条 划转前产生的档案仍由原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管理,划转后产生的档案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归档管理。涉及需要合并归档的档案,由区行政审批局向原行政许可部门申请调档,合并归档后的档案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档案可进行扫描归档成电子档案,以方便区行政审批局、原行政许可部门及第三方调档使用。档案管理可采取档案服务外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尚未形成电子档案前,区行政审批局与原行政许可部门要相互配合、档案共享。第三方需要调阅档案的,应当向调档时档案所在管理部门申请调档。

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管理和调阅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协调配合及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和原行政许可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各一人,负责日常协调、文件传递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区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将审批结果共享给原行政许可部门。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或者原行政许可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时,如仍需使用原行政审批部门的网络、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原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对形式审查的行政许可负责。原行政许可部门对以专家评审组名义进行实质审查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后的监管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由原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对集中许可事项涉及的复议、诉讼、信访等事宜,发生在划转前的,由原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做好复议答复、应诉和接访工作。发生在划转后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复议答复、诉讼应诉和信访接访工作。

第三十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遇到复议、诉讼、信访的, 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运用专业知识、提供证据等材料,支持区行政审批局参加复议、应诉和接访。因专家评审组意见导致行政许可结果被复议、诉讼、信访的,专家评审组负责人应与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参加复议、应诉、信访维稳等事务。

第三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局与原行政许可部门在涉及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事项划转与承接、审管职责边界等发生分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0年10月9日起试行。

 

附件:1、专家组备案表

2、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附件 1

专家组备案表

 

 

 

负责评审事项

 

 

组长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组员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组员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组员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组员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行政主管单位(盖章):日期:

 

附件 2

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评审项目

 

评审时间

 

 

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专家组意见及建议

 

 

评审结论

 

 

专家签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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