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955/202012-00050 | 信息分类: | 义务教育财务信息/财政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教育局 | 文 号: | 马发改价格文〔2018〕24 |
| 成文日期: | 2018-08-01 | 名 称: | 关于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收费项目 标准 | ||
| 索 引 号: | K16364955/202012-00050 |
| 信息分类: | 义务教育财务信息/财政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教育局 |
| 文 号: | 马发改价格文〔2018〕24 |
| 成文日期: | 2018-08-01 |
| 名 称: | 关于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收费项目 标准 |
马发改价格文〔2018〕24号
关于明确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收费管理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收费
按照定价权限划分: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教育(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一)公办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限标准为:省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市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普通幼儿园每生每月250元;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
2.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的学费、书本费和作业本费。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的学费、书本费和作业本费。
3.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校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住校生住宿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4〕50号)规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部门审批。
(三)公办普通高中
1.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市级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三个档 次,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 元,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
2.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住校生住宿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4〕50号)规定执行。
(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技工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免学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审核通过的收费标准予以补贴。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文科类专业1200元/生学期;理科类专业1500元/生学期。
2.技工学校学费:普通技工学校学费(含实习、实训等)1400元/生学期;普通技工学校开设的高级技工班1800元/生学期;国家、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可在普通技工学校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5%和10%,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但二者不得同时上浮。相关界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文为准。
3.技师学院培养技师的学费(含实习、实验费)2800元/生学期。
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由学校向教育(或人社)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5.住宿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住宿费。符合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公寓标准的学生宿舍:不超过2人(含2人)间的,每生每学期600元;不超过4人(含4人)间的,每生每学期500元;6人(含6人)以下间的,每生每学期400元;6人以上间的,每生每学期300元。不符合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公寓标准的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200元。
二、民办学校收费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一)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幼儿园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教、住宿成本和办学质量、幼儿园等级合理确定,报所属县(区)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民办中小学
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2.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住校生住宿费有关 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4〕50号)规定执行。
(三)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院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8〕70号)精神,放开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三、退费办法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住宿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二)民办中小学及公办高中阶段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学校未制定并对外公示退费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四、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择校乱收费。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收择校生。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放开后,各校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据实收费,不得盈利。
五、健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强化监管力度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以及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督查,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对学校和有关单位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教育收费年度报告制度
各公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每年5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完成《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信息填报工作。涉及收费政策调整、收费单位信息变动等情况,执收单位必须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