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5-12-25
| 索引号: | 003068596/202102-000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成文日期: | 2014-05-28 | 发布日期: | 2014-05-28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4〕28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花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农水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1736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农委《花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花政办〔2014〕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委《花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花山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花山区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可按照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推荐,区农委评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家庭成员参与农业生产,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家庭农场认定的组织管理部门;区农委负责对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
(二)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家庭农场收益80%以上。
(三)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0%以上,并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四)所从事产业符合规划布局,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进行名特优品种的生产。
(五)有较详细的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
(六)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所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1年以上。
第五条 家庭农场认定的规模条件:
(一)种植业:粮油连片规模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20亩以上,露地蔬菜60亩以上。
(二)经果:经果林50亩以上。
(三)水产业:规模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四)家畜养殖: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
(五)家禽养殖:家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
(六)种养综合性农场面积50亩以上。
第六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 对照申报条件,填写《花山区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街道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
3、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4、前置许可文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二)推荐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推荐。
(三)评定 评审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综合评审合格的,由区农委颁发《花山区家庭农场资格证》。
第七条 扶持政策:
凡被认定家庭农场的,优先安排申报支农项目,享受国家支农补贴;优先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优先推荐给市农委协调商业银行,解决融资需求。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家庭农场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遵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审核时达不到家庭农场条件要求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花山区家庭农场申报表
2、花山区家庭农场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花山区家庭农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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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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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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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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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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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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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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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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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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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面积 (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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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场 经 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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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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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 |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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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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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花山区家庭农场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沈春霞 区政府
副组长:唐 鸣 区农委
成 员:王 青 区监察局
张英牛 区国土资源局
姜金荣 区市场监管局
王仕清 濮塘休闲度假管委会
范仕海 霍里街道
陈红梅 江东街道
祝云龙 塘西街道
任振宇 金家庄街道
戴启静 区农委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戴启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