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108-00015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1】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108-00015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1】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某)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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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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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施* 性别:女 住址:花山区珍珠园****** 身份证号:3412******** 电话: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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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明:医师施*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暂停八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