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82066727/202108-0000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科技
发布机构: 花山区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关于《花山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  键 词: 科技
索  引 号: 682066727/202108-0000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科技
发布机构: 花山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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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名       称: 关于《花山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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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花山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678            信息来源:  花山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1-03-08  16:00

为进一步规范花山区政府科技创新扶持行为,依据《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党办[2020]2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花山区科技局牵头草拟了《花山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政策既符合花山区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区科技局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21年4月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4月9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 系 人:李林玲

联系电话:0555-8886036

电子邮箱:595773645@qq.com

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花山区竹园路2号(花山区科技局)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95773645@qq.com。

4.  联系电话:0555-8880360

附件1:

花山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紧密结合花山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本条款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对列入花山区科技“小巨人”培育库的企业,入库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0.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五)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亿元且高新产业增加值增速同比达到市级考核指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六)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七)企业入围并参加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和1万元奖励;

(八)对登记技术合同备案的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万,给予0.5万元奖励,每超1000万加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九)企业每登记1项科技成果,给予0.0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十)对初始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给予每件0.0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万元;

(十一)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个人给予每件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科技部门备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个人或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

(十二)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优势、示范企业,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三)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对国家重点高校或大院大所在花山区建立的产业创新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扶持费用一事一议。

二、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每年通知兑现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上一年度科技政策奖励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奖励。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花山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花政〔2018〕51号)同时废止,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