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109-00048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1】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0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康平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109-00048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1】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0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康平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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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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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马鞍山市康平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地址:花山区华飞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夏* 性别:男 民族: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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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明:马鞍山市康平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擅自接诊14周岁以下患者的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