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109-0004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职罚 [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109-0004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职罚 [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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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马花卫职罚 [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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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花山区宁芜铁路西 法定代表人: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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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明: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农商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