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392/202109-0003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花建交【2021】5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392/202109-00030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花建交【2021】5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各部门:
现将《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及具体办理流程,不断提升申请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本制度制定、修订完成时限为9月30日前。
2021年9月17日
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可以向区住建交运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住建交运局设立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申请人可以向其申请获取与内设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住建交运局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渠道、申请内容、申请方式、注意事项、答复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 住建交运局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对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按月或按季度规范编制并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目录,内容包括信息名称、发文字号、生成日期等。“依申请公开”属性的非公文类信息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目录管理。
第五条 住建交运局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在公文办理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中加强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做好与政务公开平台对接,逐步实现依申请公开目录信息自动归集公开。
第六条 住建交运局相关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再认定工作,能够主动公开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七条 住建交运局相关部门应当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设立明显的申请受理标识。区政府在区政务公开专区设立政府信息申请集中受理点,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住建交运局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收集1次线上、线下申请,及时做好登记、审核和受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住建交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住建交运局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提交的申请一般不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办理(明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住建交运局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或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部门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三条 住建交运局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住建交运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住建交运局当面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市政务公开办统一印制的《政府信息申请接收回执》,受理线上申请应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码”作为受理凭证,受理其他方式申请应通过电话或电子《政府信息申请接收回执》确认受理。
第十六条 住建交运局相关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住建交运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住建交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住建交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含住建交运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申请人通过住建交运局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住建交运局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住建交运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住建交运局不予公开。住建交运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相关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不同意公开需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的通知(花政办秘〔2018〕13号),建立和完善机关内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受理、承办、批办、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明确涉及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二级单位办理责任、时限和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二十条 住建交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相关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相关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部门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相关部门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将于近期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经行政机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属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和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具有确定性)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内部业务系统、公开平台、档案查询系统等政府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查询没有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检索情况应当留存截图存档;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并说明本机关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或无相关职责的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以及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不是相关部门已制作或者获取的,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十)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二)申请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十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获取所需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要求相关部门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相关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告知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答复由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提出拟答复意见并按公文办理流程报审,涉及的内设机构、二级单位应提出明确的书面答复意见。重大复杂、重要敏感或涉法事项,报审前应经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答复文书应符合《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0〕5号)的规范要求,统一编号,并纳入后台申请办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邮政专营的寄递业务寄达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相关部门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相关部门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相关部门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