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392/202109-00033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花建交【2021】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003072392/202109-00033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 花建交【2021】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各部门:
现将《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加强内部政务公开业务指导和考核监督工作,切实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形成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合力。
本制度制定、修订完成时限为9月30日前。
2021年9月17日
花山区住建交运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各公开责任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住建交运局对所属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住建交运局办公室负责局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情况
(一)决策公开。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流程,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全部公开并解读、关联,有效性标注准确,清理结果及时公开。
(二)执行公开。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开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公开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
(三)管理公开。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建立健全并落实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部门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推进重点领域监管信息、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服务公开。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服务指南,编制公开办事服务“一本通”,线上、线下内容保持一致。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
(五)结果公开。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公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结果信息。公开区政府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决定事项中涉及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落实结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主动公开政策落实方面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结果信息。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领域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压实公开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重点领域目录标准指引和公开事项内容标准,信息发布主动、及时、规范、完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
1.规范编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定期梳理、完善主动公开目录。
3.规范编制、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主动、及时、规范、完整。
5.加强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嵌入部门业务系统,设置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逐步实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信息实时推送至政务公开平台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规范编制、按月或按季度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
2.在机关办公场所设置明显的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标识。
3.线上、线下政府信息申请渠道畅通。
4.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收集线上、线下申请情况,及时登记、受理、办理,加强台账管理。
5.答复文书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范和要求,统一编号,并录入后台申请办理系统统一管理。
6.积极履行有关政务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义务。
第七条 政策解读情况
1.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制度落实。
2.提交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必须解读且关联原文件公开。
3.部门制作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必须解读且关联原文件公开。
4.主要负责人带头解读重要政策文件。
5.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出席不少于1场。
6.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增加政策解读信息易读、易懂、易感的效果。
第八条 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情况
1.落实政务舆情属地管理责任。
2.及时回应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的政务舆情。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公开热点、敏感和群众高度关切的信息,落实信息发布提醒单制度。
6.回应内容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表达准确、亲切、自然。
第九条 扩大公众参与情况
1.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听证和邀请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等列席会议的方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其他公示事项、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公示期限。
3.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且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计划方案。
2.承担牵头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措施得力,推进有力、有序、有效。
3.非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重点工作任务成效明显。
4.涉及重点工作任务的信息公开主动、及时、规范、完整。
第十一条 公开渠道和方式
下列渠道和方式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1.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政务公开专区;
3.参加区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在线访谈及接听热线等;
4.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
5.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撰写文章、接受访谈;
6.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明白卡等。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和能力建设
(一)制度建设
1.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政府信息发布审核、保密审查、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回应关切、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
2.政务公开考核监督、责任追究、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健全。
3.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二)组织保障
1.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2.有明确的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并对外公开任务分工。
3.成员变动时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5.政务公开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工作需要。
6.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由自查自评、市第三方机构测评、市直单位月度考评、县区乡镇街道互评、市对乡镇街道考评和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等按比例合成,具体考核环节和权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确定。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的量化标准,具体量化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并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70%。
第十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印发考核方案。
3.考核对象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形成书面工作总结、证明材料,同步提供年度制发的公文类信息详单(内容包括信息标题、文号、印发时间、公开属性、公开情况,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标注是否解读)。
4.考核组织实施。市组织的第三方机构测评。区政府问题清单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对责任部门相应予以扣分;市直单位月度考评结果,直接纳入对责任部门年度考核;区部门互评,纳入考核,作为重要参考。区住建交运局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日常监督考核纳入年度考核,按一定比例合成。
5.合成被考核部门得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区住建交运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办公室主要领导审定。
6.经批准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局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原则上不扣分,考核等次为“良好”或“不合格”的,按实际得分计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命名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示范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内部政务公开考核监督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帮忙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