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109-00120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109-00120 |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
保障区城市管理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公 众 参 与 程 序 规 定 的 通 知》(皖政办〔2017〕38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作 出 和 调 整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的 公 众 参
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
包括:保障和改善民生、法治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区城市管理局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 准,按程序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五条
公众参与决策事项,由区城市管理局确定的重大行
政决策承办部门(以下称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决策事项由两 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六条
决 策 承 办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便 于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式
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 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 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 体的意见建议。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 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
办部门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 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 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意见 建议,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 审议。
第八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 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 策 承 办 部 门 或 者 组 织 听 证 会 的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在 举 行 听 证 会 10 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时间、地 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 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听证 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
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部门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 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0 人,其人数和 人员构成 比例由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听证参加人 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 7 日前 送达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 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 策承办部门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 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 办部门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
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 证 会 记 录 由 决 策 承 办 部 门 制 作 , 记 录 发 言 人 的 观 点 和 理 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 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归纳整 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审议。听证 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
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区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意见征集 的第一平台)、政务新媒体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 布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内容包括决策事项 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 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 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开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 因 情 况 紧 急 等 原 因需 要 缩 短 期 限 的,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时 应 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
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 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 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在线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 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
承办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逐条做好收集、 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城市管理局审议。
第十四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
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自行 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 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城市 管理局审议。
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 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决 策 承 办 部 门 应 当 全 面 、 客 观 地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决策承办部门 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应 及 时 通 过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门 户 网 站 或 意 见 征 集 渠 道 向社会公开,未予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意 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 公众参与人。
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区城市管
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 策 承 办 部 门 向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上 报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草 案时,应当附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决策承办部门上报 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区城市管理局 办公室将不提交会议讨论或制发文件。对决策承办部门不履行征 集公众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纳 相 关 意 见 的 , 由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退 回 决 策 承 办 部 门 重 新 办 理。
第十七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
策承办部门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 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 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列 席方案或未附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区城市管理局办公 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局审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大民
生议题时,应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 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决策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 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 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 3-5 人,一般从已参
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 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 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
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 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部门确定,并随同 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送区城市管理局。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由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委 托 决 策 承 办 部 门 向 列 席 人 员 通 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人 员 中 通 过 自 愿 报 名 、 组 织 审 核 的 方 式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列 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 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由会议记
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区城市管理局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区城市管理局审议确定后,除
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按照公开、解读方案的要求,做好主动公开 和政策解读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密切跟踪政务 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的,决策承办部门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 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 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决 策承办部门应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区城市管理局办公 室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部门应将执
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执行结果和决策效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