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85409321/202109-00123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文       号: 无编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索  引 号: 485409321/202109-00123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文       号: 无编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879            信息来源: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9-30  17:42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 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及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可以向区 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区政府部门、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申请人可以向其申请获取与 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规范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渠道、申请内容、申请方式、注 意事项、答复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对 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按月或按季度规范编制并公开本机 关依申请公开目录,内容包括信息名称、发文字号、生成日期等。 “依申请公开”属性的非公文类信息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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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在公文办理 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中加强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做好与政务公开平 台对接,逐步实现依申请公开目录信息自动归集公开。

 

第六条 城市管理局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动态调整机制, 定期开展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再认定工 作,能够主动公开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七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在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设立明显的申请受理标识。区政府在区政 务公开专区设立政府信息申请集中受理点,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 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 责,每日收集 1 次线上、线下申请,及时做好登记、审核和受理工 作。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城市管理局的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城市管理局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提交的申 请一般不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办理(明确标明“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字样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 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城市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城市管理局制作 或保存,或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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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城市管理局提出多 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 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局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城市管理局

 

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 途径。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城市管理局应当 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 自城市管理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城市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局当面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市政务 公开办统一印制的《政府信息申请接收回执》,受理线上申请应向 申请人提供“查询码”作为受理凭证,受理其他方式申请应通过电 话或电子《政府信息申请接收回执》确认受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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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 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以城市管理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 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 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 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 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 电话无法接通的,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 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含城市 管理 局 对外 公布 的 信 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电子邮件系统接收 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城市管理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 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申请人通过城市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 申请的,以城市管理局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 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依 申 请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会 损 害 第 三 方 合 法


 

权益的,城市管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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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 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城市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决定 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城市管理局不予 公开。城市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 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申 请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由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机 关 共 同


 

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书面 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征求意见机关 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不同 意公开需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九条 按照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花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的通知(花政办秘〔2018〕 13 号),建立和完善机关内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 受理、承办、批办、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明确涉及的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二级单位办理责任、时限和要求,提高办 理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 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 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城 市 管 理 局 征 求 第 三 方 和 其 他 机 关 意 见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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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 过合理范围,城市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城市管理局 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城市管理局认为 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的,可 以 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城市管理局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 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 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将于近期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 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经城市管理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 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属城市管理局的内部事务信息(不具 有外部性,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包括人事管理、 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城市管理局在履行行政 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 等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和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具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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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 他 主体 没 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 且 通 常 涉 及 相 关 主 体 的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私 ) , 告知申 请人 不 予 公 开 并说 明 理 由 。 但 法律 、 法 规 、规 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内部业务系统、公开平台、档案 查询系统等政府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查询没有的,告知申请人该政 府信息不存在,检索情况应当留存截图存档;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城市管理局负责公开的,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公 开 职 责 并 说 明 本 机 关 既 非 该 信 息 的 制 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或无相关职责的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 政府信息的城市管理局的,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城市管理局申请, 以及该城市管理局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不是城市管理局已制作或者获取的, 需要城市管理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 不予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非城市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 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告知申请 人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十)城市管理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 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 复处理;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的,告 知 申 请 人 不 作 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处 理 并 可 以 告 知 通 过 相 应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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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提出;

 

(二)申请要求城市管理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 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 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获取所需 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中 含 有 不 应 当 公 开 或 者 不 属


 

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城市管理局应当向 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 理由。


 

第二十四条

要 求 城 市 管 理 局 为 其 大 范 围 提 供 课 题 研 究 所


 

需资料、数据的,城市管理局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 整,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 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告知申请人 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城市管理局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 请 答 复 由 城 市 管 理 局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统 一 提 出 拟 答 复 意 见 并 按 公 文 办 理 流 程 报 审 , 涉 及 的 内 设 机 构、派出机构、二级单位应提出明确的书面答复意见。重大复杂、 重要敏感或涉法事项,报审前应经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进行 “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答复文书应符合《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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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 安 徽 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办 理 答 复 规 范 > 的 通 知 》 (皖政务办秘〔2020〕5 号)的规范要求,统一编号,并纳入后 台申请办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 市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要 求 及 城 市 管


 

理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 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 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应当通 过邮政专营的寄递业务寄达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申 请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与 其 自


 

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城市管理局更正。有 权更正的城市管理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城市管理局职能范围的,城市管理局可以转送有权更正 的城市管理局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 城市管理局提出。


 

第二十九条

城 市 管 理 局 依 申 请 提 供 政 府 信 息 , 不 收 取 费


 

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 范围的,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 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 号)、 《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信 息 处 理 费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皖 财 综 〔 2021〕 28 号 ) 收 取 信 息 处理费。


 

第三十条

申 请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的 公 民 存 在 阅 读 困 难 或 者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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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障碍的,城市管理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多 个 申 请 人 就 相 同 政 府 信 息 向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城市管理局可以纳 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城市管理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 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 决策的,可以建议城市管理局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城 市管理局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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