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109-00125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全周期管理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109-00125 |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全周期管理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
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局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下称政府信
息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政府信息,提升政府信息 服务效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 711 号)和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基层政 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城市管理局在履行行政
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包括纸质信息、电子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生成按照“谁履职、谁制作或获取”,审
核发布按照“谁制作或获取、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调整 按照“谁制作、谁调整”,归档保存按照“谁首次制作或获取、 谁管理、谁归档保存”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管理各阶段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从电子办公系统(包括公文办理系统、业
务办理系统)生成的,该系统为政府信息保存第一责任平台,平 台管理机构为政府信息管理第一责任单位。未从电子办公系统生 成的纸质政府信息,城市管理局应指定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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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纸质政府信息,并及时将纸质政府信息录入政 府信息电子管理系统,推进政府信息管理电子化。
第二章 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
第五条
按照“谁履职、谁制作或获取、谁审核”原则,履
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制作或获取与 履职有关的政府信息,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留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过程中,城市管理局应加强政
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和个人隐私 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城 市 管 理 局 制 作 或 获 取 政 府 信 息 时 应 明 确 标 明 其
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八条
城市管理局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原则,大力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能够主动公开的确定“主动 公开”属性,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特定群体,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在一定范围内向特定群体公开后可转为“依申请公开”,在利害 关系人提交申请时向其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应说明其“不予
公开”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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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 府 信 息 制 作 或 获 取 工 作 人 员 对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 以 商 本 部 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确 定,意见不一致时,由政府信息签发人最终确定。
第十二条
城 市 管 理 局 制 作 的 政 府 信 息 无 法 确 定 是 否 可 以
公 开 的 , 应 报 保 密 工 作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同 级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确 定。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随政府信息内容一并报审,凡
报审时未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已标明“不予公开”属性但 未说明其法定理由的,审核人、签发人应不予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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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制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管理工作,依
据《花山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花政办秘〔2018〕 14 号)办理。
第十五条
城 市 管 理 局 通 过 电 子 办 公 系 统 直 接 制 作 或 获 取
的政府信息时,在电子办公系统应设置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加强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未标明公开属性的应不予流转。
第十六条
城 市 管 理 局 已 审 核 的 纸 质 政 府 信 息 需 要 从 电 子
办公系统流转的,纸质政府信息录入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政府信 息公开属性认定情况,对未标明公开属性的应不予录入和流转, 已标明公开属性的严格按其标明的公开属性录入、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内容审核、保密审查、涉及个人隐私排
查过程中,城市管理局相关审核、签发人员应严把政治导向关、 语言文字关、政策法律关,防止出现错别字、错敏词、失泄密、 涉及个人隐私和与法律不相符等问题情形。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八条
标明“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局应推进“主动公开”公文类信息(包
括需要制发公文的行政执法文书、办事服务结果、议案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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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等)从电子办公系统流转,直接由电子办公系统实时推送至 政务公开平台公开。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局应推进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
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推进政府信息管理目录化、标准化、 规范化,实现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主动公开”属性政府信息实时 推送至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或推送至政府大数据中心后,由政府 大数据中心推送至政务公开平台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 工作融合发展。
第二十 一 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 行 政 许 可 和 行 政 处 罚 “ 双 公
示”信用等信息发布数量较大的领域,可以通过相关领域专用平 台 公 开 并 同 步 推 送 至 政 务 公 开 平 台 公 开 或 采 用 链 接 跳 转 方 式 公 开。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局应加强“依申请公开”属性政府信
息管理,推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电子化,提升“依申请公 开”属性政府信息检索、获取的便利性和服务效率、效能。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局应规范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
内容包括信息标题、文号、发文时间等描述性信息,并按月或季 度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申请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局应逐步提升“依申请公开”目录编
制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电子办公系统、部 门业务办理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系统自动获取生成相 关信息元数据。其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纳入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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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政府信 息形成后,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由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的第 一责任单位负责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章
政府信息调整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局应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
动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公开属性进行再审,对公开属性确定不够准确、申请数量明显 增多或事项随时间变化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已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城市管理局
应及时对“依申请公开”目录中涉及该信息的描述性信息进行标 记,标明“已转主动公开”。
第二十 八 条
城 市 管 理 局 发 现 已 网 上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内 容
出现错误需要更正的,属公文类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更改原信息 内容,可以发布该信息需要更正的说明;属非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开后尚未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具体影响,可以酌情修改原信息。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制作、谁调整”的原则,由政府信息
制作或获取部门负责公开属性调整或内容更正。调整、更正工作 须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内容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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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府信息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管理,科学
界定各类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年限,及时清理失效、无效信息,切 实提升政府信息服务效率、效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 对公开达到一定年限的信息予以归档保存,不再网上公开。网上 公开政府信息生命周期暂定为永久公开、30 年、20 年、10 年、 5 年、1 年。
行结果、议案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年限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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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一 条
城 市 管 理 局 应 加 强 网 上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归 档 工
作,及时对网上公开达到规定年限、已失效废止、机构调整后不 宜公开等适宜归档的政府信息予以归档。
第三十二 条
城 市 管 理 局 应 综 合 评 估 归 档 政 府 信 息 的 适 用
性、有效性、服务性等,科学界定归档后信息保存年限(自归档 之日起算),可暂定为永久保存、10 年、5 年和不保存。
第三十三条
归档信息达到规定保存年限后,有法律法规规
定外,城市管理局可以酌情清理、删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 条
已 经 移 交 档 案 馆 或 档 案 工 作 机 构 的 政 府 信 息
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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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是已移交政府信息管理第一责任单位。
第三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 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相关业务单位 是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一责任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