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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111-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财政
发文机关: 花山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5-27 
发文字号: 花政办〔202116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暂行办法(60万元限额以下)》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7186681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暂行办法
(60万元限额以下)》的通知

花政办〔202116

 

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暂行办法(60万元限额以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7日          

 

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暂行办法

60万元限额以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速项目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限额以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局承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财政局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具体工作包括招投标活动的受理与组织开展、招标活动进程监督、指导招投标项目资料备案、调查处理相关质疑投诉等。

第二章  进场交易标准以上项目(10万元-60万元)

第四条 (一)区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万元(含)以上至60(不含)万元以下,由实施单位填写《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受理后,按程序引导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对10万元(含)以上至60(不含)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选择采取下列方式确定成交人。

1)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目录可以满足零星项目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从备案登记目录企业中,通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成交人

2)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目录 不能满足零星项目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从备案登记目录以外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以公开方式参与比选。

3)若需采取邀请招标等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加快项目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提交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标办对确定后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三)建设施工项目,按照下列分类执行控制价(预算价)下浮率,下浮率参照市零星项目标准同步相应调整。

建设施工类项目的合同价采取在工程清单控制价(预算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下浮标准为:房建及市政桥梁类下浮12%为成交价;市政道路类下浮21%为成交价;园林绿化工程类下浮25%为成交价;装饰工程类下浮21%为成交价;房屋、市政附属类下浮25%为成交价;公路类下浮20%为成交价;水利类下浮18%为成交价;土石方类下浮30%为成交价;其他类按下浮20%-30%为成交价。

项目实施单位可按上述标准执行下浮比例,也可根据工程实际调整下浮比例,但不得低于上述下浮比例。

第三章  进场交易标准以下项目(10万元以下)

第五条 区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采取以下方式确认成交人。

1)参照我区10万元至60万元限额以下零星工程项目交易办法。

2)按照项目实施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和三重一大程序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在我区政府零星工程施工备案企业目录内采取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成交人。 

3)项目经比选、询价后的最低价为合同价,价款结算审定价即为合同价,价款结算审定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七条  区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的比选、询价等业务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第八条 区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的自行比选、询价等活动进行检查、督查。

第五章   

第九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4年七部委30号令)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进行招投标活动。比选项目需在花山区政府网发布公告,招标代理机构需将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料、中标合同、音像、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以备查阅。

交易结果须当场告知各投标单位,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发包单位与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后需将合同资料及时交于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区招标办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开展中标诚信履约约谈。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依据为中标合同价,项目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审计,按照工程价款决算价结算(此条款合同中注明)。原则上价款结算审定价不得超过60万元,投资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或方案变更增加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依据《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肢解项目或者减少项目预算规避进场交易,不得以分期实施、拆分标段、减少附属工程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征集的方式建立限额以下零星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目录(分类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村级进场交易标准以下项目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即日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招标办负责解释。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