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2112-00025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21〕37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应急管理
索  引 号: 003068596/202112-00025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花政办〔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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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应急管理

关于印发花山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889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2-14  09:35

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4


花山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供给,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1)总指挥:区委副书记、区长。

2)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3)成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花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交运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市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区政府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事态,提请区政府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

3)指挥全区有关部门和濮塘镇、各街道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召集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研究粮食应急供应有关事项;

6)研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3)区发改委:负责粮食市场监测和粮油信息的报告;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管理;负责向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做好预警预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应急用电。

4)区经信局:协调安排好粮食运输。

5)花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建立紧急状态下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

6)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体的生活开展救助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落实实施粮食应急所需采购贷款等有关费用。

8)区住建交运局:负责安排调度运粮车辆及船只,保证粮食应急供应运输的需要。

9)区农水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户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0)区商务局:负责应急供应粮油投放,做好市场运行和监测。

11)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粮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发挥枢纽作用。

12)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3)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粮食购、销、存统计汇总工作。

14)区市监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检测市场粮食质量;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2.2.1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区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花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交运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市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各类信息,提出应急行动建议;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承办会务工作;根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

2.3 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

镇、街道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健全覆盖全区的粮油市场行情监测网点,负责了解和掌握市场粮油信息,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汇总工作。正常情况下,区发改委做好粮油价格信息的测报工作;特殊情况下,建立粮油信息快报和日报制度,向区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根据突发粮食事件的严重性和紧张程度,突发粮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4个级别。

3.2.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区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我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如粮食短缺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在1周内上涨50%以上或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等情况,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3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

1)在我区3个以上镇、街道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2)全区3个以上镇、街道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3.2.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1周内主要粮食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3 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区发改委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4 应急信息报告。

3.4.1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应急供应系统。

1)应急粮食供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及粮油零售企业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部队、大中专院校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区发改委、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4)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除采取Ⅳ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粮食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粮食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4.1.3 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除采取Ⅲ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市监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区政府协调有关粮食产区,组织粮食购入,统一安排供应。

4.1.4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2 新闻报道。

宣传部门必须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食政策、应急措施以及粮食市场供需情况。新闻发布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

4.3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充足,群众情绪平稳、社会秩序安定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区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作在用粮和售粮企业自身无力解决的情况下,由区住建交运局负责安排调度运粮车辆及船只,区经信局协调铁路部门安排好外地调入粮食的运输,花山公安分局负责建立严重预警状态下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5.2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2.1 区市监局要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管理,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2.2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5.3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4 培训演练。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5.5 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预案相关规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事后处理。

6.1.1 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1.2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认真审计。

6.2 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没有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3)违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阻碍、干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

4)贪污、挪用粮食应急供应经费或盗窃粮食应急供应物资的;

5)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有关人员擅自离岗、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6)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5-8880357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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