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1650365/202112-0001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农村
发布机构: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文       号: 花农水〔2021〕9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3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1773 关  键 词: 乡村 振兴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农水局
索  引 号: 731650365/202112-0001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农村
发布机构: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文       号: 花农水〔2021〕9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3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  键 词: 乡村 振兴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农水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1773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690            信息来源: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1-12-23  08:33

 

濮塘镇、霍里街道农办(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质〔2021〕124号)、《马鞍山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党办〔2020〕8号)、《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马农秘〔2021〕2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濮塘镇、霍里街道要明确监管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管有岗、有职、有责、有人,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形成上下联动、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监管工作体系。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区域定格。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网格划分根据区域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特色产业等分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主体类型,以及产品风险等情况确定,最小网格单元按照行政村(社区)划分为主,按照农产品生产主体划分为辅。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信息,明确各网格责任人员,根据网格划分情况形成本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图。

(二)网格定人。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网格监管员应由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人员、乡镇快检室技术人员担任,协管员(信息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等担任,有条件的也可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鼓励在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设置内部质量控制员或内检员,在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遴选社会监督人员等,构建多元共治的网格化管理队伍。我局将加强网格化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质量控制员、内检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三)人员定责。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质量控制员、内检员)的工作任务。网格监管员应围绕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负责组织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镇、街道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根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协管员(信息员、质量控制员、内检员)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根据镇、街道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及网格监管员要求,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质量控制员、内检员)工作中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切实发挥作用。

(四)创新机制。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推动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统筹基层农业综合管理服务力量,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倾斜;建立日常巡查与上级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强化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采集更新信息、发现问题,实现信息及问题及时上传省追溯平台,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不同层级的问题会商机制,定期开展问题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鼓励借助专家团队等外脑开展问题咨询。

(五)公示公开。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质量控制员、内检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推动信息化平台公示工作。推动乡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质量控制员、内检员)日常工作中佩戴统一标识,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质量控制员、内检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在公示信息中适时增加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濮塘镇、霍里街道农办(农业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清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网格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格、定人、定责”,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我局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宣教培训等机制,把网格化监管工作与推进农产品监管体制改革、食品安全考核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鼓励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的目的意义,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动态、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严格考核。为强化各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我局将把网格化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将网格化管理工作与政策扶持资金、人员绩效奖励等挂钩,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濮塘镇、霍里街道农办(农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所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监管检测员、村级协管员、生产经营主体名单报我局。

2021年10月17日

附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规模以上的种植养殖户等。

第四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领导下统一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具有规模以上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实名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包括废弃塑料薄膜)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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